案例6:中视蓝海侵害孕妇权
“三期”女工仍弱势
2013年7月,张丽歌将中视蓝海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中视蓝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丽歌担任该公司《国医养生堂》节目编导,公司发现她怀孕后,最初是强迫她加班,后来又以怀孕为由,将她待岗并停发薪水。然而,双方合同是2014年3月到期,张丽歌找公司谈判多次,但公司态度坚决。张丽歌申请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期间工资。此外,由于公司未给张丽歌缴纳社保,导致张丽歌生育期间医药费损失,张丽歌向朝阳区社保部门投诉。
仲裁开庭后,中视蓝海人事总监岳巧云称不知道张丽歌怀孕,后来又称张丽歌自己不来上班。之后,张丽歌自愿接受了7000元的调解方案,她表示是因为生孩子急需用钱才接受了调解。
此后,公司虽然赔了钱,但没道歉,并且给张丽歌发了一张《待岗通知》。劳动监察大队来到公司调查时,公司也不配合。岳巧云还多次威胁并对采访本案的媒体记者实施打击报复。本案经《劳动午报》、《工人日报》、千龙网等几十家媒体报道转载,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反响。
2013年12月,张丽歌结束产期,而公司继续拒绝支付产假津贴。此后,资深劳动维权律师王兰胜关注媒体的报道后,同意为张丽歌提供法律支持。近日,张丽歌表示,将再次向朝阳区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补发工资并报销生育费用。
点评:
北京凯普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吴月超
目前,有许多处于孕期的劳动者与公司作出约定:“员工在家休养,公司停发薪水”。但这种约定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有效,公司无权单方作出“停薪”决定。因此,本案中,双方仍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另外,本案中,公司没有为劳动者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医药费损失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者可以据此直接提起仲裁,也可以先到劳动监察或社保稽核部门举报、投诉。
案例7:要求履约可多得8万元
找对诉求更能维权
本报2013年12月16日以《要求履行合同比直接索赔多得8万元》为题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2013年40岁的张铮,在2012年10月25日与泰科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雇佣协议。协议约定其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同时,约定其担任北京地区区域销售经理,月薪14000元,每年按13个月计发工资。
“任职期间,我表现良好。2012年12月28日,公司突然用电子邮件的形式,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且拒绝任何解释。”张铮说:“由于公司无故拖欠我2012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的工资,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我申请仲裁裁决支持我6项请求:这些请求包括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
该公司则认为,试用期就是试用,谁不合格就当即走人,没有什么可啰嗦的。然而,在法庭上公司举不出法律认可的证明张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其做法只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既然如此,员工不上班是由于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在其不上班期间的工资应由公司支付。由此,打多长时间的官司,公司就得给他发多长时间的工资。
最终,本想零成本让张铮走人的公司,还得掉过头来求他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商量着将其应得的近1年的10多万元的工资,加上其他经济补偿21.823万元减为8万元。
点评: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杨保全律师
从简单意义上讲,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是平等的。而事实上,用人单位始终处于强势地位。这种强势不仅表现在它可以随时、随地侵犯员工权益,对于敢跟单位叫板打官司的员工,即使在法律上打不赢官司,也能用拖时间的办法,把这些员工“拖死”,使其自动投降、不再纠缠。
可本案中,张铮在认定单位必输官司的情况下,不要求赔偿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一招儿要了公司的“命”,让它“拖不起”。事实上,也只有这样,公司才能服“软”。打官司维权的意义和价值,也就在这里。
案例8:最高院审理机长辞职案
司法重申辞职权
飞行员赵洪打算从国航辞职,遭到拒绝后他开始了近3年的诉讼维权,目前的生活陷入窘境。在经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后,案件到达了最高法,此案成为了最高法受理的首起劳动争议案。之后最高法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庆高院重审。
42岁的赵洪是一名空军退役飞行员,1994年进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担任飞行员和飞行检查员。赵洪讲,他在国航工作的10多年里,一直守法守约保障飞行安全无事故。公司存在超时加班等情况,但并没有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节油奖以及足额社会保险等。
2010年10月26日,赵洪以公证的形式向公司送达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办理他的劳动人事档案及相关档案的移交手续,但遭到公司的拒绝。此后,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奖金及经济补偿金等。
随后,此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国航在诉讼阶段表示,其不存在拖欠或者克扣的情形,已经依法缴纳了社保,而法院的终审判决也认定,赵洪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2012年8月,赵洪向最高法递交了申诉申请。2013年1月,最高法开庭审理该案。不久,该案被最高院发回重庆当地法院重审,最终,机长赵洪的辞职权利得以维护。
点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爱青
辞职是自主择业权的一种形式,对此,用人单位不应该设定太多的限制条件,即使有也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重庆市检察院认为,劳动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为保障劳动者人身自由,《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权利的同时,又区分不同情形对解除劳动合同设置了不同的前置条件。但就劳动者的辞职权利而言,在法律层面上没有设置限制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
案例9:老师跳槽遭竞业禁止
竞业条款别乱用
黎光明2010年7月从华南师范大学获得心理学博士学位,2011年4月成为广州大学教育学院心理学系一名正式教师(职称讲师)。2013年10月,黎光明欲从广州大学调入华南师范大学工作,没想到辞职时,却收到了学校开出的13万元的罚单。其中包括5万元“同行竞业禁止”违约金、3万元“未满5年聘用期”违约金、5万元“科研奖励”违约金。
黎光明本以为按照劳动合同办事,自己只能认赔,可当他弄清“竞业禁止”的真正含义后,感觉学校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黎光明认为,此前与广州大学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学校在“同行竞业禁止”条款中错误地套用“企业”的条款。“大学教师的工作是创造性的劳动居多,照搬企业的‘同业竞争’不恰当。况且,我在广州大学的大多数成果,是在华师心理学团队、心理学实验室支持下完成的,那是否华师也应该向我追讨‘竞业禁止’违约金?”黎光明说。
“我在广州大学两年的工资收入总共16.9万元,包括科研奖励金,去除13万元后,两年大学讲师的工作收入仅得3.9万元,月均1625元,差不多只有广州市低保的标准。”目前,黎光明已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欲讨回“竞业禁止”违约金及部分“未满5年聘用期”违约金。
点评:
湘永律师事务所廖建勋律师
黎光明的劳动合同中只列明了违反“竞业禁止”的惩罚措施,却没有注明“竞业禁止”的补偿措施,这是明显的不平等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黎光明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
也有律师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适用“竞业禁止”的人群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并未排除其他人群不适用,因此只要双方协商达成的条款也是合法的,“这可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竞业禁止,而类似于民事合同的约定,作为用人单位聘用稀缺人才时的一种自我维权措施”。
案例10:小额诉讼开审劳动争议
保护劳动权就要及时
2013年3月,阿敏通过招聘来到广东省惠州市一家传媒公司工作,并于该月中旬签署了一份试用期的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但到了2013年5月初,公司却与阿敏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拒不支付2000元左右的试用期工资。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阿敏无奈之下只能走法律程序,将公司告上法庭。出乎预料的是,本来已经打算为一两千元的工资折腾上一段时间的她却获知,由于案子涉及金额在惠州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以下,她可以走“小额诉讼”程序。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在查明事实真相后,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当庭判处用人单位向阿敏支付违反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894.25元。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不同的是,由于采用了“小额诉讼”程序,该案一审即终审,大大缩短了庭审周期,也让阿敏可以第一时间拿回属于她的工资。
据了解,此后,其他省市的法院也都陆续将该制度适用于“金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开启了简单劳动争议,适用该制度的司法实践。
点评: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2013年初新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阿敏的案子是该制度在劳动争议案件上的一种尝试。
相较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小额诉讼”一审即终审,一般当天便可结案。而且开庭时间灵活,大大减少了当事人诉讼所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主要是因为该类案件一般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且当事人时间精力也有限,对快速结案的需求十分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