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奖金发放透明 探讨同工同酬待遇
■推动取消性别歧视 关注工伤先行支付
■监督公司恶意侵权 呼吁保护孕妇权利
■解读员工维权技巧 保护员工竞业利益
■呼吁保障辞职自由 关注司法救济程序
在过去的一年里,从对员工试用期权益的关注到对员工自由辞职权的维护;从对奖金应如何发放的关注到对何为“同工同酬”的探讨;从对员工工伤维权的报道到对妇女三期权益的保护;从对单位恶意侵权的监督到对审判程序的解读……本报及全国其他媒体可谓始终关注并着力推动着职工劳动权益的发展和保护,尽管力量有限,但从未敢懈怠。在新的一年开启时,回顾过去一年的点点滴滴,我们重温劳动者维权成功的喜悦之际,也想借此激励劳动者维权的勇气,同时更希望广大劳动者继续关注、爱护本报。
案例1:百安居陷“奖金门”案
想扣奖金得有说法
世界500强企业之一英国翠丰集团的百安居,2013年深陷员工“奖金门”。8月22日,百安居的单方面奖金方案出台。按照百安居的《2013年奖金方案》,将提高员工整体福利薪酬待遇,让每一名员工分享公司的业绩增长,增长越多,奖金就越多,而且上不封顶。
此举引起百安居装潢部门员工质疑。有员工称,整体福利薪酬并未像方案所说的有所提高,新的奖金方案实为降薪手段,员工奖金收入将减少超过四成。除了设计师享有原方案中每月奖金的60%以外,所有装潢中心员工每月一发的奖金变为每年发放两次,这两笔奖金的发放和销售同比增长、商店贡献同比增长、商店贡献以及营业费用节约四个指标相关。其中,商店贡献同比增长是奖金发放的“门槛”,如果商店贡献比去年同期下降,则奖金为零,同时,其他三个指标如果出现负数,奖金也将为零。员工猜测公司此举是为了变相裁员。8月底,百安居装潢中心员工在收到工资时发现,7月、8月根据工作量产生的提成已经按照新方案施行,造成奖金骤减。
9月2日,包括深圳、成都、上海、广州等地的百安居门店一夜之间均爆发有组织的大规模停工行动。要求公司7月和8月的奖金按照2012年奖金政策发放,应属员工的奖金要足额发放,同时依法向离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且不得为难留在公司的员工。
点评: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赵紫安律师
薪酬是劳动关系中最重要的权利义务内容,一般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薪酬制度时,制定过程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即,公司的奖金发放应当更加透明化。
案例2:1号店被诉歧视派遣工
同工同酬依然很难
2013年1月4日,来自1号店(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配送员徐辉由于劳务派遣、被无故解雇等问题,将1号店告上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与1号店的劳动合同关系,返还押金,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保等合计15万元。这是《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通过后,国内首例劳务派遣无效纠纷,知名电商是否规避法律成为争议焦点。
作为1号店劳务派遣就业歧视案的当事人,徐辉称,自入职以来他一直没有休过年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仍被要求加班,但却没有相应的加班费。此外,徐辉称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也都被非法的劳务派遣合同严重损害。
徐辉称,2011年8月30日至2012年12月14日期间,他一直在1号店工作。在1号店的要求下,他先后分别同两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但他表示自己从来没有见过、接触过这两家劳务派遣公司,并称当初面试、签订合同、改签合同、发放工资等全部是由1号店的深圳分公司负责。
2013年7月8日,深圳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劳务派遣合同有效。徐辉不服,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赵紫安律师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本应是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力的手段,而实践中,实质上却成为用工单位减轻人力资源管理责任和节约人力资源成本的手段,且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用工实质上形成了两种身份,损害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2013年7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出台,通过法律修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要求对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同工同酬是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基本保障,但同工同酬与薪酬差异并不冲突,只是用工单位的薪酬体系不能因为劳务派遣这种身份关系而不同,用工单位不能将劳务派遣作为减低人力成本的手段。
案例3:国森公司逾期举证被罚
新法对不诚信说不
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实施。2013年6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首次依据新民诉法,对在一起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中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北京国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森公司),处5万元罚款,此案为新民诉法实施后北京不诚信单位被罚第一案。
2012年,国森公司员工徐某、艾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仲裁机关裁决支持徐某、艾某某的请求后,国森公司不服诉至西城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其与徐某、艾某某无劳动关系。
庭审中,徐某、艾某某提交了银行卡工资发放对账单等证据,据此法院认定二人与国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国森公司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据既有证据判决国森公司支付徐某、艾某某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国森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由于国森公司在一审中主张与徐某、艾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在未获法院支持的情况下为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目的,突然提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而这种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且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据此市一中院依据新民诉法,对国森公司罚款5万元。
点评:
此案二审承办法官朱华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诉讼目的,故意违背案件事实真相,通过提交虚假证据、故意迟延举证、陈述虚假事实等方式,实施各种虚假应诉行为。
例如,用人单位明明持有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一审中为了逃避义务,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有劳动关系,当劳动者在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并且一审判决单位败诉时,他们才在二审中拿出劳动合同文本。这些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浪费了诉讼资源。
案例4:巨人因性别歧视输官司
平等就业权保护破冰
2012年,22岁的曹菊大学刚毕业。当年6月11日,她在求职网站上看到巨人学校招聘行政助理的信息,便投了简历,但之后没有音讯。2012年6月25日,她登陆网站查看时,发现巨人学校行政助理招聘启事中有“仅限男性”的条件。而且对方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再次明确告知,该职位只招男性。曹菊认为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于是向海淀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巨人学校,但一直未被受理。该案也被业内人士称为“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2013年5月,在经历一番波折后,法院终于对此案进行立案。
2013年12月19日,经法院调解,本案双方当庭和解。在法庭上,曹菊表示巨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公民平等就业权,让自己失去借以谋生的工作机会,严重打击了自己的就业和生活信心,遭此挫折以来一直情绪沮丧。为此她请求学校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巨人学校则表示放弃辩护权,并尊重法院裁判。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巨人学校承诺支付曹菊3万元“关爱女性平等就业专项资金”,本案以和解告终。据悉,这也是北京市首例就业性别歧视案。
点评: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祥成
外貌气质佳、未婚者优先、限男性……女性权益在就业和工作中受到歧视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就业公平的有《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社会事务中应该男女平等,可由于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力度不够,加之界定就业歧视缺乏相关标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实践中,实现妇女平等就业权还存在难度。
为此,在女性遭遇就业歧视时,除了建议自身要勇于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和尊严外,也希望相关部门要在立法、执法上打“组合拳”,以有效保障职场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案例5:工伤先行支付首开庭
有制度贵在落实
2013年7月26日,王栋梁诉重庆忠县医保局工伤待遇先行支付案在忠县人民法院开庭,这是《社会保险法》实施两年来我国首例工伤先行支付诉讼。王栋梁在工作中受伤失去一只手臂,经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程序判赔80多万元,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用人单位财产已转移。王栋梁向忠县医保局申请工伤先行支付,但因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而被拒绝。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世春提供法律援助,对忠县医保局提起了行政诉讼。10月16日,忠县法院判定医保局“未对王栋梁的先行支付申请作出及时答复”的行为违法,驳回王栋梁要求先行支付的诉讼请求。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员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据此,法院认为应当对书面回复另行起诉。
针对医保局的答复,韩世春律师再次提起诉讼,11月6日本案开庭,至今法院还未作出判决。本案对重庆未参保工伤员工能否获得工伤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点评: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
现实中,各地工伤员工的单位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员工申请“先行支付”,得到的结果往往是“无法申请”。上述法律规定之所以一直处在沉睡状态中,原因在于缺乏执行细则、经办追偿难度大。
同时,本案启示我们,应尽快出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第一,先行支付需要人社、财政、金融、司法等多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先行支付资金可由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并明确在储备金不足的情况下,财政对储备金补充的具体程序,对追偿失败的款项也应有明确的财政和审计处理程序。第二,明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享有追缴权。第三,明确进入民事法律程序的未参保工伤员工仍然可以申请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