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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2019-10-13 15:39:43  来源:爱博高级人才网  作者:abler  浏览46次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符合用人条件的用人单位,一般是指符合公司法条件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受到《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节与控制,那么双方就得依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的条款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约束。


二、经济补偿金产生的前提

劳动双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6条描述的情形时,就得按照第47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补偿。以下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2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
10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5.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6.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8.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9.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0. 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条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的补充。第5项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注:本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


三、经济补偿金都有哪些种类?

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包括: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补偿金;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企业需要注意,经济补偿金的种类不同,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不同。

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一)基数的确定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个人所得税应当包含在内。
2. 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经济补偿金通常以应发工资为计算基数。
基本工资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
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实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3.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1.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 企业需注意:
实践中因劳动者提出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系由劳动者提出,否则发生纠纷时将很麻烦。

(三) 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1. 工作年限的确定

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的“工作年限”仅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即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计算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不包括劳动者在前单位的工作时间。

1)企业须注意,在以下情形下,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的“工作年限”应当包括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劳动者由部队复转后直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军龄应当计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 企业还需注意劳动合同期限跨越2008年 1月1日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计算经济补偿金遵循的原则是:单一基数、分段计算、合并相加。也就是说,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部分,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然后把两部分相加,就是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作为计算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

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种类不同,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标准:
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即通常所说的社平工资3倍封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支付低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另外,企业还需注意劳动合同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遵循的原则是:单一基数、分段计算、合并相加,也就是说,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部分,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然后把两部分相加,就是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作为计算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
当然,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很多争论,许多问题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此,请读者留意。


五、经济补偿金的个税如何代扣代缴?

按照规定,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应纳税额及纳税方式
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的用人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 免征对象
只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其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其他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可扣除的收入范围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4. 不对一次性经济补偿重复征税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劳动者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附:经济补偿金核算表

1、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经济补偿金数额

半年以内

0.5个月工资

半年以上一年以内

1个月工资

一年以上一年半以内

1.5个月工资

……

……

N年以上N年半以内

N+0.5)个月工资

N年半以上(N+1)年以内

N+1)个月工资

注:N为整数。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如下表: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经济补偿金数额

半年以内

0.5个月工资

半年以上一年以内

1个月工资

一年以上一年半以内

1.5个月工资

一年半以上两年以内

2个月工资

两年以上两年半以内

2.5个月工资

两年半以上三年以内

3个月工资

三年以上三年半以内

3.5个月工资

三年半以上四年以内

4个月工资

四年以上四年半以内

4.5个月工资

四年半以上五年以内

5个月工资

五年以上五年半以内

5.5个月工资

五年半以上六年以内

6个月工资

六年以上六年半以内

6.5个月工资

六年半以上七年以内

7个月工资

七年以上七年半以内

7.5个月工资

七年半以上八年以内

8个月工资

八年以上八年半以内

8.5个月工资

八年半以上九年以内

9个月工资

九年以上九年半以内

9.5个月工资

九年半以上十年以内

10个月工资

十年以上十年半以内

10.5个月工资

十年半以上十一年以内

11个月工资

十一年以上十一年半以内

11.5个月工资

十一年半以上

12个月工资

备注:

1. 上述表述“以内”时不含刚好满期情况,表述“以上”时含刚好满期情况。

2.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特别提示: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补充说明:

用人单位依据(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等三种情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此一个月工资不包含在经济补偿金内。


扩展阅读:

正确区分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

一、合法性
经济补偿金是企业为其合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立法目的是补偿性的;
经济赔偿金是企业为其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立法目的是惩罚性的。

二、支付标准不同
关于经济赔偿金的支付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做了明确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对于计算时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
(三)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和及其实施条例规范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操作性很强。
关于经济赔偿金的支付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三)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实施情况
以下情况下,企业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八)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企业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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