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是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让员工签下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的协议书,以达到“节约”用工成本的目的,有些则因为员工本身不愿意参加,这样每个月实际到手的劳动报酬能够多一些。
【案例简介】
刘某于2002年9月23日入职广州某珠宝公司,任电打磨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2011年9月23日,其中,刘某在该合同自书“不买社保”。之后刘某反悔,多次要求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均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刘某当初签合同时已经自愿放弃了不参加社保。刘某无奈,于2014年12月22日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广州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刘某因自愿放弃参加社保,对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刘某不服,遂诉至广州市白云区法院。
【谢炳城评析】
这是一起因员工自愿放弃不参加社保之后又反悔而引起的劳动纠纷,类似情况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确实一定程度地存在,有些是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让员工签下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的协议书,以达到“节约”用工成本的目的,有些则因为员工本身不愿意参加,这样每个月实际到手的劳动报酬能够多一些。然而,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合法的。
首先,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我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条第1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见,参加社保并缴纳社保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可放弃。
其次,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参加社保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上所述,参加社保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可放弃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双方签署的员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的协议书、承诺书、申请书等,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再次,员工签署自愿放弃参保协议后,依然可以反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求,判决公司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