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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点心眼 探亲假也不可随便乱用

2018-04-17 11:23:14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作者:任康磊  浏览46次 
探亲假的属地性并不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而是一种对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解释及文义解释。

有许多员工利用探亲假出国旅游,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呢?


有人说怎么会不合法?我自己休我自己的假,爱去哪去哪?谁能管得着我?

可实际还真不是这样。

【案例】

小刘在一家外资企业中国总部担任经理一职,2012年1月12日签订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11日。按照A公司《薪资福利手册》的规定,工作调动1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以享有一次为期10天的探亲假。

2014年7月21日,小刘向其上级主管申请探亲假获得批准,探亲休假的时间为2014年7月28日至8月4日。2014年7月28日,小刘并没有回北京探亲,而是离境赴意大利旅游,并于同年8月4日返回上海。

A公司了解实际情况后,认为小刘虚假陈述,欺骗公司,属于旷工。随后公司通知工会,根据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规定,A公司决定单方解除与小刘之间的劳动合同。

小刘认为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2014年11月19日,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1月16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A公司应向小刘支付2014年10月至劳动合同期满的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驳回小刘的其他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黄埔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A公司给予公司员工探亲假是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并非是A公司所有员工均享有的福利待遇,从A公司《薪资福利手册》对探亲假的相关规定看,A公司设定探亲假的目的是为解决在异地工作的员工与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该假期应专用于异地工作的员工与家人团聚。

小刘虽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探亲假。假若小刘需在工作时间赴境外旅游,完全可以向A公司提出申请休年休假或请事假,而非利用具有特定用途的探亲假。在未向A公司申请亦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小刘在工作时间擅自利用探亲假去境外旅游,该行为明显有违诚信,亦构成旷工,故A公司以小刘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小刘不服,就本案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刘赴意大利出国旅游可以向A公司申请休带薪年休假,或者请事假,但却向上级主管领导办理探亲假期手续,以探亲假期名义出国旅游,违反了A公司制定的为在异地工作员工给予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期的企业福利待遇规定。

旷工是指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上班工作的行为。小刘出国旅游既未使用年休假,也没有办理事假手续,而是采用欺骗手段获取探亲假期出国游玩,实际上小刘并没有用探亲假期探望亲人,因此,小刘申请享受探亲假期出国旅游而没有上班工作,属于无正当理由的缺勤行为,构成旷工,同劳动者请病假外出旅游的违纪性质是一样的。

该院认为,小刘办理探亲假请假手续,却赴国外旅游,是典型的欺骗行为,不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还破坏A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小刘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在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小刘在请探亲假期间出国旅游是否构成旷工,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探亲假属于有特殊用途的假期,小刘滥用探亲假出国旅游,同时未请年休假或者事假,属于无正常理由的缺勤行为,构成旷工。

有人说,假设在本案中小刘探亲假期间是同父母一起在国外旅游,并没有事先告知公司,其他情况保持不变,那这种情况小刘是否还构成旷工呢?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小刘没有向公司事先披露与父母出国旅游的实际情况,依然构成旷工。在本案中,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探亲假”,同法律规定的“探亲假”不同,法律上“探亲假”的规定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其中明确:“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探亲假的适用主体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而在本案中,A公司为外资企业,故本案中A公司与小刘约定的“探亲假”并不是法律上的“探亲假”,而是用人单位额外给予的福利假期。

针对该假期的实务操作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即《薪资福利手册》)中的规定执行。A公司《薪资福利手册》中对于“探亲假”的规定是:“工作调动1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以享有一次为期10天的探亲假。”

首先,从规定原文分析,A公司给予员工福利探亲假的前提是员工工作调动,公司之所以给予员工福利探亲假,主要是考虑到公司将员工调离原工作地,导致员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而原工作地与现工作地对于A公司来讲都是确定的,即北京与上海,如果员工申请福利探亲假,理应前往原工作地(即北京)与亲属团聚,而前往国外与父母团聚并不在此列,也有违公司福利探亲假设置的初衷。

其次,从法律及一般理解角度分析,探亲假主要是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具有一定的属地性,员工请探亲假理应回家乡与父母团聚,而不是与父母一同去国外旅游,将探亲假与亲属相结合的解释既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立法原意,也不符合一般人对于“探亲”的理解。

所以,如果小刘没有将其与父母去国外旅游的计划提前告知A公司,他的行为依旧构成旷工,因为A公司给予小刘的福利探亲假是为了让他返回北京探望父母,内涵应包括,返回北京和探望父母。而小刘在没有提前通知公司的前提下,却与父母前往国外旅游,其此行的主要目的是消遣娱乐,与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初衷(回北京探亲)不符,也不符合一般人对于“探亲”的理解。故小刘的行为有违诚信,其滥用探亲假出国旅游,同时未请年休假或者事假,属于无正常理由的缺勤行为,构成旷工。

肯定会有人提出既然是探亲假,那么只要员工探望到亲属就可以了,为什么必须解释为回乡(父母住所地)?“探亲”本身就附带有一定“回乡”的属性,这一属性无论在A公司规章制度还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均有体现,而“旅游”本身就附带有较强的“消遣娱乐”属性,和父母一起去旅游归根到底还是一种“消遣娱乐”行为,有违探亲假设置的初衷。

所以,探亲假的属地性并不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而是一种对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解释及文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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