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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修订案剖析:关于劳务派遣的若干规定

2013-08-13 16:38:13  来源:中工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修正案在实施过程中如何更具操作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此前滥用劳务派遣的状况做出规范,许多人称其给派遣工带来春天。
 
    修正案在实施过程中如何更具操作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姆不算劳务派遣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什么是劳务派遣用工?是“临时工”?是“编外人员”?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
 
    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普通人家雇的保姆算不算劳务派遣工?征求意见稿指出,有三种情形不属于劳务派遣。一是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的形式将本单位劳动者派至其上级单位或所属单位劳动的行为。二是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进行劳动的行为。三是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家庭或自然人处进行劳动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7月1日正式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强行退回派遣工,导致派遣工利益受损。为保障法律的平稳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合同调整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过渡期的一系列要求。
 
    首先,修正案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不得以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规定或超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或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为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修改决定关于同工同酬规定的,应当进行调整。
 
    其次,在修正案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解除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
 
    明确界定“三性”岗位
 
    什么样的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征求意见稿明确,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公布时,也包括“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原则,但对“三性”的界定不够清晰,一定程度上造成劳务派遣的滥用。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比较“三性”的界定,临时性、替代性的内涵已很明确,辅助性则仍嫌模糊。此前,许多人担心会有用人单位钻“辅助性”的空子。考虑到这种情况,征求意见稿在用工比例上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即: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
 
    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外国新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用工单位违反“三性”规定怎么办?征求意见稿称,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规定或者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据有关规定罚款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或者超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书面表示不愿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除外。派遣工应获加班费、绩效奖金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对派遣工各自有哪些义务?
 
    征求意见稿指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同工同酬”是派遣工关注的重点。此次征求意见稿强调,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义务包括: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证明,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此外,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用工单位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时间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征求意见稿明令禁止转派遣,即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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