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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难之下,工伤认定能否打破“48小时之限”?

2026-06-24 14:10:59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朱晶晶  浏览46次 
放弃抢救,家属于心不忍,继续抢救一旦超过时限,又可能错失工亡认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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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近年来,工伤认定的“48小时条款”频频引发讨论,不仅面临现实伦理困境,各地案件还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等情况。受访专家建议,结合当前医疗技术水平与社会发展情况,对抢救时限,死亡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界定等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

过去的这大半年来,浙江诸暨的周女士既悲伤又无助。2025年9月9日下午,她的父亲在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肌梗死,于9月20日抢救无效去世。周女士为父亲申请了工伤认定,但未能成功,随后她提起上诉,一审、二审均被驳回,理由是“从发病到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48小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周女士告诉记者,父亲入院后病情危急,医生多次告知“脑损伤已不可逆”,当时就有朋友提示过工伤认定的时限要求,可作为至亲,她和母亲仍然期待奇迹发生。“这项条款有些不近人情,仿佛在逼家属在亲人生命和工伤赔偿之间做选择。”周女士无奈地说。

记者调查采访发现,近年来,工伤认定的“48小时条款”频频引发争议,伦理困境与裁判尺度不一等问题逐渐凸显。受访专家认为,与立法之时相比,如今的医疗条件、劳动场景、工作形态都发生了变化,相关条款也应与时俱进作出调整。

工伤认定被卡在“48小时”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6502元。据此计算,如果亡故的劳动者获认工伤,家属能领到110多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周女士了解到,父亲生前工作的车间没有空调,闷热的环境使其持续感到不适,“发病可能是工作所致”。此外,查找资料时,她发现个别案件中,48小时内脑死亡的劳动者也被认定为了工伤。在她看来,自己保存的病程记录、检查结果以及医生谈话录音等材料,足够证明父亲在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

一审法庭上,法官对周女士和家人表示同情,但并未支持“脑死亡”的说法。无奈之下,周女士答应调解,但企业提出的赔偿金额让她无法接受。经过绍兴中院进一步调解,企业最终同意赔偿13.5万元,加上企业此前垫付的8万元住院费,家属总计收到款项21.5万元。这与法定工亡待遇相差悬殊。

来自新疆的梅女士也遭遇了类似情况。

梅女士的哥哥从事汽车售后工作,2025年9月25日在公司突然晕倒,送到医院后查出脑溢血,身体状态急转直下,已不具备开颅手术条件。医生表示,继续抢救意义不大,只能靠机器维系生命。9月28日,梅女士的哥哥去世,企业老板只在葬礼时包了几千元红包。

2025年10月底,梅女士和家人申请了工伤认定,没多久就收到了“不予认定”告知书。律师告诉他们,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上诉胜诉概率极低,但梅女士还是决定试试。

争议频发的背后

“《工伤保险条例》主要保障的是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工作关联性’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考察因素。”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李凌云分析称,职工在岗位上突发疾病多源于自身健康问题,法律将其纳入“视同工伤”范畴,是考虑到其发病与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等可能存在关联,对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而设置抢救时限是为了降低举证门槛,同时避免工伤保险责任无限扩大,以平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三方的利益。

李凌云进一步解释称,将时限设置为48小时,是立法机关在本世纪初结合医学规律、社会现实与制度承受能力做出的综合判断。至于48小时的起点和终点,是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以呼吸、心跳停止的临床死亡作为死亡标准。

李凌云指出,随着医疗技术进步,如果家属情感上难以放弃,很多患者在48小时内脑死亡、无生还可能的情况下,仍能借助呼吸机、ECMO等仪器维持生命体征。但在心肺死亡标准下,此类患者往往无法获认工伤,这会让家属在“抢救亲人”和“获取工伤待遇”间陷入两难。

围绕“48小时条款”的争议,不止于认定时限与死亡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分析,数字时代,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新型劳动模式普及,认定工伤时能否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做扩大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此外,一些猝死案例中,劳动者发病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但其猝死与“长时间过度劳动”有强因果关系,此类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也存在分歧。

王天玉曾接触过一个案例,劳动者被送医后,并非全程都处于抢救状态,其间存在观察和保守治疗的时段,该时段是否计入48小时抢救时长,成为争议焦点。李凌云补充说,如果劳动者在岗位发病后回家休息,病情加重后才入院抢救,能否“视同工伤”也存在争议。

回归“因工致害”的制度本源

在李凌云看来,“48小时条款”的调整可以考虑几个方向。

首先,鉴于当前医疗技术的发展以及现实中的伦理困境,可以考虑将脑死亡纳入工伤认定死亡标准体系。同时,必须严格限定脑死亡判定机构的资质、规范诊断程序,以防止脑死亡标准被滥用,兼顾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48小时不应是绝对的门槛,而是应作为工伤推定的基准。”李凌云建议,未来要回归“因工致害”的制度本源,对于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的案例,转入对工作关联性的实质性审查,考察劳动者发病前的工作强度、岗位应激风险、抢救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以此判断能否“视同工伤”,从而增加现有规则的弹性。

在“48小时条款”之外,李凌云认为,应将“过劳死”也纳入“视同工伤”的法律体系。“可建立‘过劳死’认定标准,将劳动者的加班时长、夜班频率、工作紧张程度等作为核心判断指标,同时明确举证规则,降低家属证明因果关系的难度。这也有助于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实现劳动关系的健康平衡。”

“修订法条是艰难而复杂的,需要非常细致的论证过程。”王天玉表示,无论是调整时限要求还是死亡标准,都会对司法实践和基金运行产生较大影响。短期内,可围绕“48小时条款”中较突出的争议点进行讨论,推动形成明确、统一的裁判标准,尽可能减少矛盾。

李凌云建议,现阶段,司法机关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做出规则上的指引;还可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形成联动,建立医疗鉴定和证据交换的快速通道;行政机关可组建工伤认定医疗专家库,明确脑死亡认定的资质、程序、效力,不断优化流程,提升工伤认定的效率和科学性。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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