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缴存人:
为做好宁波市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房公委[2024]2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将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人社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同级人社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5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2026年度缴存基数上限公布前,缴存基数上限暂按2025年度上限(38907元)执行,待上限公布后,另行通知调整。缴存基数下限为2025年度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即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为2660元,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为2430元。(三)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市政府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自标准调整次月起,缴存人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二、缴存比例
2026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均为5%至12%.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由个人申报,缴存期间可灵活调整。
四、调整时间与执行时间
(一)调整时间。2026年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时间为6月24日至7月18日(宁海分中心办理时间截至7月10日)。
(二)执行时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执行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三)各缴存单位必须每年核定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请严格遵照执行。
五、办理方式
(一)网上申报。单位经办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用户登录”“法人证书”,通过扫码或读取介质证书登录后,在首页搜索“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网上申报。办理情形选择“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事业单位也须选择“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仅调整基数的勾选“缴存基数调整”,仅调整比例的勾选“缴存比例调整”,两者都需调整的先做“缴存比例调整”再做“缴存基数调整”。
业务提交后可通过“企业专属服务”一“办件记录”一“办件结果”或“详情”查询业务办理结果。
(二)窗口申报。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市本级缴存单位也可到市本级延伸服务网点办理基数调整申报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须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决议及申请报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审批。
(二)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三)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恢复正常缴存,需继续缓缴或个人免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各缴存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工作。缴存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下限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按照本通知规定统一调整至下限标准。
(五)关于2026年度基数调整的通知、操作指南、问题解答等相关信息,可登录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2026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专栏”查询。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