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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用工协议障眼法,以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

2026-06-24 14:14:13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蔺凯伊  浏览46次 
福建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亮出“裁判标尺
劳动关系认定是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核心难点。日前,福建省法院联合省人社厅发布典型案例,亮出以实质用工管理认定劳动关系的“裁判标尺”。

数据显示,“十四五”期间,福建省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共2604件,直播与配送行业成劳动争议高发领域。其中,互联网营销师(网络主播)案件1350件,占比51.9%;涉网约配送员案件776件,占比29.8%。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元祥指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遵循“实质审查”原则,有助于引导各级法院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审慎区分不同用工情形,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难问题。

网络主播是“员工”吗?

此次发布的网络主播维权案,聚焦直播行业从业者的劳动关系认定。

案例中,网络主播与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签约艺人(金牌主播)协议书》,协议在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对于主播每月有效直播天数、直播有效时间、前3个月每月保底收入、礼物提成收入等作出明确约定。这家文化传媒公司还曾以“工资”名义向主播转账支付酬金。而当该名主播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认定的申请后,诉求未能得到相关部门支持。

“案例的示范意义在于划清经纪合作与劳动用工的界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主播“每月直播150小时”的要求本质上属于商业履约,公司未对主播实施打卡、请假等劳动制度管理,而主播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直播平台粉丝打赏的分成,对公司经济依赖程度低,也不具备劳动关系认定中经济从属性特征。

“网络主播与文化传媒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福建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方维忠表示,根据福建省发布的裁判指引,对于主播可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及内容,收入主要来源于收益分成而非固定工资,双方之间体现平等协商特点的,应当被认定为普通民事关系;主播对个人包装、直播内容、演艺方式及收益分配等没有协商权,双方之间体现出较强从属性特征的,则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外包又分包,劳动关系如何界定?

此次发布的一起配送员维权案例,揭开了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复杂面纱。

该案中,配送员在与当地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业务分包服务合作协议》后,被安排到一家超市提供配送服务。工作中配送员下载了超市统一使用的APP系统接单进行配送工作,接受系统统一调度。而配送员的薪资是计件收入,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其合作的第三方公司按月发放。2024年1月配送员因伤入院治疗,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其赔付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认定劳动者与外包公司(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性质,应当穿透“协议”的形式要件,以用工事实为判定基础,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鉴于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作为超市公司开展配送业务的劳务外包公司,配送员所从事的工作应当被认定为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已构成实质劳动管理,故双方应当被视为劳动关系。

针对新就业形态领域外包、分包带来的劳动关系认定难题,案例通报中阐明:“当劳动者持续接受劳动规章制度约束,其所提供的劳动属于平台业务组成部分时,应被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签订合作协议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发布案例中,一名外卖骑手在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依然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这家科技公司以合作协议替代劳动合同,在终止合作后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外卖骑手提出的“支付赔偿金”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从外卖员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看,外卖员根据科技公司的指派完成配送工作,并从这家科技公司获取劳动报酬。公司对派送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奖惩,并可以根据派送质量在劳动报酬中直接扣除赔偿金额。以上事实都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人身、组织和经济的从属性,已满足订立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虽然双方名义上订立的是合作协议,但根据事实优先原则,依法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赔偿金。

“认定劳动关系不应受制于协议名称,而应审查实际履行中的管理与被管理事实。”方维忠说。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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