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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拟通过立法规范有偿家教或教师兼职行为

2009-11-02 10:23: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最近,山东、浙江等地在制定本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过程中,酝酿将禁止有偿家教的条款写入法律。

       如浙江省政府近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草案刚出,即惹争议。在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禁止性法规的前提下,地方的探索陷入尴尬。

       地方规范争议

       地方拟通过立法规范有偿家教或教师兼职行为,尚属少见,酝酿中争议不断。

      目前,山东省人大正在就《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在网上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通过各界反馈看,草案中规定的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条款,引起争议。该草案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补习班。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类补习班”。并明确有从事有偿家教等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给予处分。

     这也是各省市中较早明确对有偿家教进行立法约束的草案。记者梳理网上反馈意见可发现,赞成或反对者各半。

     反对者主要认为在“分数标杆”的指引下,有偿家教根本禁止不了,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即便禁止了在职教师,还会有各种培训中介冒出来,通过招聘社会人员或大学生来做家教”。

      在“浙江草案”的调研讨论过程中,有专家担心“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规定中“组织”的概念用得比较模糊,可能会给节假日期间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留个“小口子”。有媒体据此揣测浙江此举可能会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

      对此浙江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茹惠祥对本报解释称,这样的揣测是对政策的误读。

      “说我们在放开,实在很冤。”茹表示。

      “这背后可见有偿家教问题的复杂,实际规范不能不慎重。”茹惠祥说,他介绍,目前法规草案仅是通过了一审,下一步在修改完善后还将进入二审,等待省人大最后定夺。

      山东省则准备在10月下旬在济南就上述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听证的主要内容包括草案中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其他兼职活动的规定是否必要,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其他兼职活动如何进行控制等等。

      显然,最终山东省是否会通过立法方式禁止有偿家教行为,还需要进一步等待。

      原因及对策

      茹惠祥坦言,地方立法规范有偿家教的过程中,会出现种种争议的原因恰在于,从根本上而言,立法禁止有偿家教法律依据还不充分,“虽然国家关于禁止有偿家教的道德性规定和行政通知都有,但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禁止性法律依据”。

      有法律研究者撰文指出,如果有人在业余时间利用教学之便谋私,也只是道德问题,不宜立法一概禁止。所以,从法理上讲,立法禁止有偿家教违反了上位法;同时,这一规定也把部分在课堂上尽力尽责,在课外正常补课的教师的合法收入之路给堵死了,难免会有争议。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劳凯生建议,即便要出台规范,也需要将有偿家教和正当的教师兼职予以区分。

      也有学者指出,教师绩效工资制的施行,教师工资的普遍提高,为规范教师的有偿家教行为,打下了基础,“下一步在探索具体规范方式的同时,需要系统改革应试教育体制,从根本上切断对家教的需求”。

      20日教育研究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杨东平也对本报坦言,这些问题恰是在中国教育事业和制度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些新问题,实践中不排除一些家教需求确实是教师自己“制造”出来的牟利行为,急待规范。

      “但具体是通过道德的,还是行政的,或者是法律的行为来规范,我也比较困惑,还有待探索”。

      杨进一步指出,短期内允许各地进行不同的探索、试点,也不失一种方法。

      茹惠祥则表示,目前国家关于教师的绩效工资改革规定已经推出,教师工资建立了一套稳定增长的模式,普遍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这恰恰为立法禁止有偿家教行为,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便利,下一步需要做的是创新教师管理方式,推出确有约束力的约束规范。

      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育专家则对本报表示,应试教育的根本性转变恰是最难的,并不是国家或者各级各部门不愿意推进素质教育,而是教育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部分形成了一个产业,“围绕它形成了各种教辅教材市场、培训市场……推进起来需要破除一些既得利益,因而很难”。

 

 

责任编辑:xia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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