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国务院通知的“企业裁员超20人需提前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已有明确规定。国务院为何要特别重申这一法律条文呢?笔者以为,这既与当前全球性的裁员潮有关,也与一些地方政策性限制企业裁员有关。国务院重申法律的目的在于要求地方政府依法施政,规范企业裁员。
尽管世界各国的政府都不想看到企业裁员,可是又不得不面对现实。但在应对企业裁员的时候,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往往缺少理性,限制企业裁员。比如,某省为了避免区域性、行业性的大规模减员,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员40人以上,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才能执行。这无疑是公权越位。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裁员的程序是合理的,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企业的正当利益。而一些地方政府限制企业裁员的做法,不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而且违背了市场法则——经济性裁员是企业求生的无奈之举,政府的干预只能增加企业负担,使情况变得更加糟糕。
政府如何应对企业裁员?笔者认为大概只能有四个选项:增强企业的道德与责任意识,呼吁企业尽量不裁员;帮助企业解困、减负,以减少企业裁员;当企业必须裁员时,监督企业依法裁员;企业裁员之后,政府应当好失业人员的“保障人”。而限制企业裁员,则不是明智之举。
一些地方政府限制企业裁员的原因不难理解。一方面是如果失业率太高,政府就要承担大量的社会保障工作,这对于政府而言,社会保障的旧账未还又添新账。另一方面,政府要面对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的压力。而且,大量失业会引发各种社会矛盾。也就是说,企业大量裁员间接或直接会影响到官员的多项政绩,政府限制企业裁员的用意颇多。
不过,政府可以限制国企裁员。政府作为国企真正意义上的“老板”,有权干预企业随意裁员。国企也有担当超越民企的社会责任的义务——既有义务为政府分忧,也有义务扮演不裁员的企业榜样。所以,当有关方面要求国企尽量不裁员时,政府此举赢得了民意支持;当政府限制民企裁员时,遭到有识之士的批评。
在笔者看来,国务院重申企业裁员的法定程序,有多重意义。
一是一些地方政府把规范企业裁员变成了限制企业裁员,此举可以纠偏。现代政府讲求的是依法施政,任何超越法律规定、违背市场规律的行为,无论对政府还是对企业对市场来说,都是有害的。政府与市场之间应有清晰的红线。
二是强调企业遵守法律,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显然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权益。也就是说,让失业的职工除了失业之外,不再因讨薪、维权而苦恼。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企业没有工会,即便有工会,工会是否能担当起应有的责任,还值得怀疑。
三是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而言,一个意义是强化主管部门对企业裁员的监督职能,另一个意义是让这一部门加强对失业人员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久前公布的城镇就业登记失业率是4%左右,而社科院2008年全国调查出来的城镇调查失业率是9.6%,两者差异很大。更重要的是,可增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任感——不仅有责任依法监督企业裁员,更有责任提高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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