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也算工作时间 未休年假应得3倍工资
2008-10-16 09:03:00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网信息中心 作者:小杰采编 浏览46次
“劳动者工作满1年可以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我一年中跳了两个单位,工作时间可以累计吗?”
“没休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可拿3倍的日工资,这里的日工资标准怎么确定?我总觉得公司的计算方式不对!”……
上月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并正式施行。半个月下来,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每天都会接到有关“带薪年休假”的咨询电话,最多时一天有十几个。为此,记者特邀资深劳动法专家、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王根生科长进行解读。
频繁跳槽也要累计工作时间
[条文]《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解读]今年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标准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确定。这里的“累计工作”概念比较模糊,容易引发争议。而《办法》则作出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比如,小张从2003年9月起参加工作,先后在A单位工作了2年,又跳到B单位工作了2年,再到C单位工作至今1年。那么,小张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5年,他在C单位的年休假天数要按5年标准计算。
未休年休假的3倍日工资标准明确
[条文]《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解读]《办法》对日工资标准作了细致的规定,操作性很强。与全体劳动者法定假日相比,带薪年休假在劳动基准层次上要略低,特别表现在规则的确立形式和劳动报酬标准问题上。在计算日工资的月工资标准上不包括加班工资,但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
比如,张女士每月底薪是1000元,月平均奖金1000元,津贴500元,加班工资300元。那么,她计算年休假的“月工资”应该是2500元,“日工资”就是2500÷21.75=114.9元。也就是说,她如果少休一天年假,可以拿到344.7元。
不过,《办法》同时规定,职工如果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只须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两种特殊情况的年休假折算
情况一:跳槽者当年的年休假折算
[条文]《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解读]比如,小胡在A单位工作了6年,今年国庆长假后跳槽到B单位,那么今年她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87天。按规定,她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今年小胡的年休假天数应为(87÷365)×5天≈1.19天。由于0.19天不足1整天,因此她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情况二: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资
[条文]《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解读]“休假工资报酬”是300%日工资。假设小陈在单位工作了5年,有5天年假。今年他辞职了,辞职时他今年已在单位工作150天,但只休了1天年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100元,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是:[(150÷365)×5-1]×100元×3=300元(注:(150÷365)×5-1≈1.05天,0.05天不足1整天忽略不计)。
逾期不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要加付赔偿金
[条文]《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解读]因为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具体明确,执法依据充分刚性,用人单位无法规避;一旦违反规定,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这种代价是非常巨大的,特别是如果逾期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需要额外加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xiejie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