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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可以“一年三清”吗?

2008-01-08 09:01:00  来源:人才网信息中心  作者:  浏览46次 
    「案件回放」

    某建筑公司为建设某小区楼房,招了一批民工,从2000年2月开始动工。建筑公司和很多民工没有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工程开始之后的六个月,建筑公司按月支付工资。但从8月份开始,一直拖欠工资。民工们经常每天工作11至13个小时,双休日也不休息。快过年了,民工们还是没有拿到工资。大家非常着急,在申请仲裁未果后,他们决定向法院起诉。

    法院在接到民工的诉状后,即向该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和财务科、预算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他们都承认欠民工工资合计30万元左右。原因有三:一是公司内部有“一年三清”的规定,即每年麦前、完秋、年底清三次工资;二是出于管理的需要,防止民工拿到钱不干活回老家,影响工程进度;三是资金比较紧张。但他们许诺,只要工程验收结束,第二天就发工资并放假过年。至于休息日、节假日的问题,因为是建筑部门,没有休息星期天和节假日的惯例。

    「点评」

    某人事主管汪琳:

    对于这个案例,我的个人看法是:

    1、劳动法规定“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建筑公司“一年三清”的工资发放规定,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资金紧张”更不能作为拖欠工资的借口。

    2、建筑部门没有节假日的说法,没有依据,如果该公司采用的是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去有关部门报批,而且即使是不定时工作制,遇到法定节日,仍需支付加班费,因此该公司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是不对的。

    某技术有限公司大中国区人力资源部经理刘颖:

    由此案件联想到我公司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留人上的一些运作。特灵达新时技术有限公司是比利时电信的全资子公司,在全国的8个主要城市有自己的分公司或办事处。我们属于高新技术的行业,公司的人员结构也以技术研究人员和销售人员为主。因此如何保护公司商业、技术机密,吸引并留住关键人才成为人力资源部门很重要的目标和任务。

    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上,我们依法从员工正式入职的第一天就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我们将公司的工作岗位分为普通岗位和涉秘岗位。对于涉秘岗位的员工,我们订立了长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来更客观、有效地评估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同时,为保护公司的商业、技术机密,公司所有的职工都需签署保密协议,来承诺其在供职期间和离职后的所有行为不会泄露公司机密,不影响公司的声誉。

    高新技术行业的人员流动性大,培养一位优秀的专业员工的投资成本也很高。从提供有激励性的薪酬体制,并结合公司的财务预算控制方面考虑,我们给每位员工提供了在基本工资之外的,与绩效评估挂钩的额外的奖金制度。该奖金制度包括KPI绩效奖金和销售收益奖金,每季度对员工进行评估。KPI绩效奖金侧重于考核员工日常工作表现的软性指标,如客户满意度,报表提供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团队合作能力等。销售收益奖金则与公司的收益和经营状况紧密联系,根据公司的收益目标的达成率来发放相应的奖金。使每个岗位上的员工都有机会参与公司的赢亏状况,并从其中获得自己个人的收益。

    人力资源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已经占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需要在确保公司的人事运作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管理文化和商业模式来建立、执行更多人性化,专业化的系统,从而真正成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良好商业伙伴。

    某网站首席顾问魏浩征: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动合同。建筑公司没有和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只是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特别是在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会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加大惩处力度。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将要承担两倍工资的罚则。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在不支付工资时说到一个“出于管理的需要,怕员工拿到钱回老家不干活”。对于这一问题,如果双方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其实完全可以避免。

    2.工作时间。该公司每天工作11至13小时,节假日从不休息。公司声称的理由是建筑公司所以没有休息天、节假日的说法也是不对的。公司内部的惯例与法律相违背,违法规章制度应视为无效。劳动法规定了每天加班每天8小时的工作制度,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加班在1小时以上不到3小时的,必须和工会协商决定后才可加班,而且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员工加班就应按规定支付150%至300%的加班费。

    此外,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有优先安排补休的权利。这里用人单位要注意的是,即使已经安排补休,这段时间仍然属于加班时间。不能错误地认为安排了调休,就不属于加班范围了。所以,员工在双休日加班后即使安排调休的,仍然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36小时的加班时间限制。而且,如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调休的,必须按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这里还有一种观点,就是很多用人单位混淆了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定义,错认为节假日也可以调休。这个观点是极其错误的,休息日主要指的是“双休日”,这与法定的节假日是不同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只能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调休代替。

    3.工资支付。本案中建筑公司声称的“一年三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工资最长支付周期不得少于一个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每月固定一日将工资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公司提出的另外一个原因是资金紧张,资金紧张并不能作为推迟支付工资的合理事由。法定的不能作为拖欠工资的情况只有两种:一是当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二是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均属无故拖欠工资,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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