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没有地产经纪人的“执照”,而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绝大部分从业者所持的“身份”,都与丁宇阳相似。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命运甚至还不如丁宇阳——半年之内不能做出出色业绩,而在多家企业“试用”的大有人在。尽管新《劳动合同法》已经在企业用工领域引起了轩然大波,但房产经纪领域至今还是一片“世外桃源”。
“世外桃源”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中一些新的用工规定,我们正在研究,并且之后会按照新法规的要求,调整我们的用工制度,既保证员工的利益,也保障企业发展的动力。”我爱我家副总经理胡景晖告诉记者,在北京的房产中介领域,我爱我家在各方面都是比较“规矩”的企业。
然而,在拥有近千家房产中介企业的北京市场,真正能做到“按规矩办事”的企业并不多。尽管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已经迫在眉睫,但丁宇阳所在的中介企业,并没有就此问题向所有员工进行任何一种形式的说明,在丁宇阳和他的大部分同事看来,自己的“老板”似乎并没有与自己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
丁宇阳现在持有的合同签订于2007年6月,是一份试用期的用工合同,尽管已近半年,但他仍然看不到转正的“希望”,按照这份试用合同,他每月可以领到600多元的试用期工资,除此之外,便再无其他收入。
在此前的工作生涯中,丁宇阳在其他中介企业那里享受的也是类似的待遇,甚至有的公司还难以达到这个数目,正因如此,面对自己试用半年而不能转正的现状,他的心态十分平静。尽管他直到2007年11月才从记者口中得知,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这样的用工制度并不是他所感觉到的“正常”。
“新《劳动合同法》里虽然对试用期都有规定,但在房产经纪业要执行,恐怕很难,因为这个市场实在太复杂了。”一位业内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
他介绍,一般情况下,房产中介企业在招聘“新人”时,往往会设置1个月~3个月不等的试用期,并以成交指标为考核标准,作为“转正”条件,在试用期内,一般发放很低的基本工资,不超过800元/月,当完成公司设置的指标之后,便可“转正”,而对于那些不能“转正”的,公司一般会给予延长试用期的“待遇”,这期间,他们一般只从事附加值较低的“租赁”业务。
“现在,按照新的法律,这是违规的,但中介企业有自己规避的办法,因为和其他企业不同,中介公司的‘门店’众多,而且,有很多公司的一些门店,分别拥有法人资格,因此,这些没转正的人,就会被‘转店’继续试用,而在试用期内,他们的劳动将只是为了‘达标’,一般情况下,成交金额中没有提成,只有试用期工资,这种做法,新《劳动合同法》也是没有办法的。”他说。
企业难言
尽管对于行业的用工制度,职员一方“苦水满腹”,但是,对于中介企业而言,似乎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现在中国的房产经纪人市场太乱了,人员流动性极大,而且随意性很强,双方都缺乏必要的约束。”胡景晖坦言。
以目前北京市场的情况看,真正拥有“牌照”,即通过北京市建委组织的“房产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的人,还不到全部从业者的20%,因此,真正拿到“牌照”的经纪人,都十分抢手,因此,这些“经纪人”频繁跳槽的情况,在行业中十分普遍。
“这个行业的竞争,实际上就是竞争经纪人,哪都缺成熟的经纪人,毕竟总量很小。”前述权威人士说,按照他所了解的情况,一般的中介企业,都愿意与这样的经纪人签订长期合同,然而尴尬的是,经纪人自己并不愿意如是所为,并且为了换取短期合同,还主动向甲方提出放弃一些自身的权益,来换取一份相对约束较少、自由空间较大的合同。
胡景晖表示,一般情况下,一个新从业者通常要经过至少3个月的培训才能正常进行工作,而一个成熟的经纪人,至少需要3年的时间,隐性的成本支出其实并不算小。因此,对于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觉得也有保护企业利益的一面。但是,在他看来,在房地产经纪行业中,这份新的法律将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贯彻,不仅取决于用工一方的意愿,也取决于劳动者——尤其是成熟的“经纪人”群体,如何看待这份新法律的问题。
“所有人都希望共赢,但不是那么容易做到的,慢慢摸索。”他说。
独特薪酬
丁宇阳为期半年的“试用”,便是在同一家公司的四个门店中“轮转”完成的。其中的三个店面与他重新签订了试用期合同,为一个月,转正指标相同,每月基本工资600元,完成的业务量没有提成。不过,始终不能“入道”的他似乎并不十分渴望“转正”,这一度令记者大惑不解。
原来,如果丁宇阳“转正”,那么他连基本工资都没有了。这恐怕是房产经纪行业与其他行业最大的不同之处。他告诉记者,在做业务培训时,店长交待过,转正之后,600元/月的基本工资将会取消,进而按照业务量的提成,形成正式员工的日常收入。
胡景晖表示,如是“行规”的由来,主要是由于试用期“达标”之后,一般就可以证明培训达到了效果,“经纪人”具备了独立工作的能力,而从目前的市场情况看,只要员工以正确的态度积极工作,仅“租赁业务”成交后形成的“抽成”,就足以保证正式员工达到“一般”的工作待遇,而一旦成交一套二手房买卖业务,那么提成就会达到比较高的水平。
正是由于这种市场情况的存在,才使“转正员工无工资”成为了行业内通行的“行规”。
“所以,这种情况下,签三年合同并没有实质意义,”前述业内权威人士表示,“因为员工的薪酬待遇完全从成交业务中抽成,企业完全没有基本的人力资源成本——如果一名正式员工一个月内的成交量为零,那么公司所支出的人力成本也就是零,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签三年合同并不能改善这个行业中劳动者利益的受侵害情况,而大部分人(员工)也并不重视这个。”他说。
记者了解到,这还并非全部内容。一般情况下,对于正式员工,在双方签订用工合同时,也将设置相应的工作指标考核,而且通常是按月为单位考核,一旦在考核的时间区间内未能达到指标时,用人单位即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赔偿损失。记者经多方了解,这一规定完全符合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正因如此,对于丁宇阳这样的员工而言,转正未必是好事,因为转正之后的一个月,或许就是他的工作合同结束之时。到那时,他连600元/月的基本工资都要“鸡飞蛋打”,所以在他看来,新《劳动合同法》并无太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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