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试用期 焦点问题六答
2018-08-20 09:16:58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韩全啟 浏览46次
试用期工资如何支付?试用期系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工作能力的察看期,用以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自由约定试用期工资,但是我国劳动法律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存在法定标准,包括最低工资、病假工资、试用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工资等。具体到试用期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部分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内劳动者尚不属于正式员工,可以不用缴纳社会保险。事实上,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处在试用期,仍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履行,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同样需要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能否仅约定试用期?部分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可谓十分“谨慎”,与劳动者先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期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该种试用期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根本达不到考察劳动者工作能力的试用目的。
试用期能否任意解雇劳动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通常说的开除、解雇劳动者,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必须符合法定解雇情形,不得额外创立解雇情形。试用期本身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在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涉及解雇劳动者的,同样需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任意解雇劳动者的行为亟待纠正。
试用期能否延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要求延长试用期。该种情况在用工管理中还是比较多见的,容易引发劳资双方纠纷。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从劳动争议仲裁、司法实践看,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是得不到支持的。另,关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我国《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延长试用期、试用期超期,在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中均不可取,而劳动者可以对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试用期超期行为主张差额工资赔偿。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无特殊保护机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系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常被称为“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情形对试用期劳动者同样适用。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举的情形,系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三种客观情形时,用人单位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常被称为“无过失性辞退”,该解除情形对试用期劳动者不能完全适用,只能适用前两种情形。另,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履行解除告知程序。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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