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事假遭无故辞退 单位乱用工被依法纠正
2018-08-20 09:14:56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唐学基 浏览46次
在职场中,一句“你被辞退了”,是用人单位能轻易决定的吗?下面看看舒某经历请事假无故被辞退的故事。
2018年4月28日,江西籍务工者舒某入职于杭州佩仑酒店工作,月薪3200元。7月2日,舒某因家中有事请假5天,回来上班时却被告知“你被辞退了”。舒某第一次来杭州,很珍惜这份工作,于是找到酒店负责人询问。酒店负责人蔡总给出的理由是,酒店已招用到新的员工,替代她的工作,现人手足够,不再需要她。双方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舒某提出要结清解职前的工资,却遭拒绝。7月12日,舒某来到属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酒店支付其6月份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及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
在与监察员约谈的过程中,蔡总辩称,6月份的工资不是不付,是还未到酒店次月16日的工资发放时间,且舒某在未请假的情况下外出,属无故旷工被辞退,没有经济赔偿。舒某则坚称自己是获得请假准许后才回家的,同事对此都知晓,该情况也被确认属实。
监察员经调查确认,舒某入职2个月有余,确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缴纳手续。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一次性付清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支付二倍工资法律风险”;《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保须在一个月内办理缴纳手续”。
对此,酒店方表示,舒某入职时有“个人放弃缴纳社保”的口头承诺,酒店无责。但舒某不予承认,酒店也无书面凭证。监察员告知酒店方:就是双方有书面协商不缴纳社保协议或有个人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等都是无效、违法的,用人单位理应给员工缴纳社保。
后经调解、双方自行协商,酒店给付舒某6月份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共计8200元,公司还给舒某及时办理了在职期间社保缴纳手续。事后,蔡总连连悔称不规范用工,法律风险太大。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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