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务合同并非劳务关系
2018-01-25 14:10:36 来源:Hroot 作者:王凡 浏览46次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经常会有HR问:我们不想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是不是签订劳务合同就可以了?
我的意见是:这个想法比较天真,目前看来,只要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规则的,即属于劳动关系,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实务分析
针对以上三点认定因素,分析如下:
首先是主体资格,这项强调了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因此个人和个人不属于劳动关系,个人之间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另外,“用人单位”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其自身,也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因此,没取得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不具备主体资格。因此一般认为没取得营业执照期间的用工,与员工之间系劳务关系。
对于劳动者一方,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意味着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再是劳动关系,而系劳务关系。
其次,管理因素也非常重要,比如北京《会议纪要一》中曾明确:“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因此,相对缺乏管理因素的快车司机与平台之间,可以被认定为非劳动关系。
最后,在业务组成问题上,如果“员工”的工作内容不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则也不满足劳动关系的认定因素,比如加油站里边的洗车房员工和加油站之间,洗车房与加油站之间更多的合作共赢,而非在业务上有所归属。
劳务关系的认定与建立,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以上是主要的脉络分析。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认定因素,该签劳动合同,还是得签。
责任编辑:yuanpf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