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权成为劳保投诉热点
2016-02-19 09:01:04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每年节后都是职工离职或跳槽高峰,一些在岗时不敢提,或是被用人单位忽视的劳动权益,也在此时被一些离职员工秋后算账。这不,节后刚开始上班,就有不少离职者到劳动监察部门咨询或投诉,其中,带薪休假权成为一个热点。
年假应休未休可拿3倍工资
今年41岁的李女士在一家媒体从事校对工作,本与单位协商好去年11月份休假,由于同事突然生病工作安排不过来放弃了假期,节后上班第一天,李女士就向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咨询,今年能否把去年失去的假期补回来。
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的金浩科长表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提醒的是,这里的日工资收入的300%包含了当月必须支付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已经支付了劳动者当月工资,只需要额外支付200%的应休未休天数薪资。
多年未休假能否追溯有争议
2月17日,在南京一家企业给老板开车的李师傅向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称自己工作了6年,周末出车从来没有加班工资,也从未休过年休假,希望劳动监察部门帮助维权。
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南京市尚未遇到劳动者专门为带薪休假权打官司的案例,劳动者大多是将带薪休假与工资、社会保险诉求等捆绑投诉。应休未休的假期是否存在追溯期,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特殊时效,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年内,劳动者可以追诉他所有在职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从2008年国务院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起追溯自己的带薪休假补偿。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年休假工资报酬含有“工资报酬”的名称,但其本质并非劳动报酬,而是一种福利待遇,是对于未休年假劳动者的一种补偿,按照《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带薪休假可以跨年安排的说法,则带薪休假最长可以追溯2年。
职工和单位要互相尊重
也有一些劳动者反映,单位规定职工带薪休假最多只能拆分休两次,单位这么做是否合适?
对此金浩表示,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办法》都明确表示,带薪休假是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的。如果确因生产需要无法进行碎片化安排,职工应该尊重单位的决定。“对于一些有10天或者15天的假期的老员工,用人单位在安排好正常生产时,不妨尝试让员工拿出七、八天时间进行碎片化安排休假放松。”金浩建议,这也契合国家旅游局倡导的:在保证每周法定40小时工作时间的前提下,创造条件让员工错峰休假、弹性休息,探索夏季“2.5天休假模式”。
据了解,南京教育部门也在探讨中小学春假或者秋假制度模式。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
“一张一弛,让职工通过休假放松心情,然后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只要企业将生产经营提前安排好,应该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事实上,目前一些职工忠诚度高、发展势头好的企业,带薪休假都执行得不错。”
金浩建议,随着带薪休假制度日益深入人心,劳动者对于带薪休假的诉求势必越来越多,为避免纠纷,用人单位可以在年初或者是上一年底,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全年职工的休假需求进行摸底调查提前安排,让员工签字确认,如在具体执行时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可个别进行二次协商。
责任编辑:wang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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