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的企业家 不允许男女员工比例失调
2014-01-13 11:11:36 来源:中工网 作者:杨国栋 浏览46次
员工招聘不能单看用工成本,女员工并非没有优势。
今年将毕业的女大学生小王两个月被拒20多次,不是因为能力,而是因为自己是女生。小王的室友小刘成绩长期居于全班前三名,按理说找个工作应该不是什么难事,没想到面试时,主考官对她说,如果要来公司工作,必须签订一份含“自愿将产假缩短到一个月”等条款的“用工补充协议”。因未妥协,找工作的事又黄了。
对于此事,某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监说,女性一旦怀孕生子,公司既要给很长时间的产假,又要交社保,还要找人顶替她们的工作,招收女性员工的成本实在太大。
确实,从用工成本来说,女性员工因怀孕和休产假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而且经常出差、加夜班、劳动条件比较艰苦或者对体力要求高的岗位对女性来说也不太适合。因此,更喜欢招男生不是一两家单位的问题。
但员工招聘不能单看用工成本,女员工并非没有优势。相比男性,女性更细心,不仅是商业、文教、卫生、金融等女性传统就业领域,连一些电子科技企业也认为女员工做精密电子配件更有优势;女员工更有亲和力,无论是维系单位的内部团结还是与客户沟通,都能发挥独特作用;而且女员工更好管理,也很少会频繁跳槽,对企业的忠诚度相对较高。所以,也有一些企业反而对女员工更为青睐。俗话说“男女搭配干活不累”,真正成熟的企业家,是不会允许自己的企业男女比例过于失调的。更何况,性别歧视本身就为法律所不容。
现在之所以会有这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上涉嫌性别歧视,甚至明目张胆地在招聘信息上写“限招男性”,与相关法律对性别歧视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过低也有很大关系。对有性别歧视行为的公职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部门不仅要照章处罚,还应同时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这才能真正遏制性别歧视抬头的现象。
《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也应参考《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最低比例安排女性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必须交纳女性就业保障金,以便真正从制度上保证女性的就业权益。受到就业歧视的女性主要是未婚女性或已婚未育女性,已婚已育女性就很少受到这方面的困扰。有鉴于此,有关部门应修改法规,给男性也放带薪产假和哺乳假,以缩小男女的用工成本差距。男性承担起当父亲的责任,和妻子一起照顾初生婴儿,也有利于女性更快恢复工作,避免在职场上落后于人。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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