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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相解雇的相关案例与解析

2013-08-16 16:23:58  来源:中工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到的保护程度日益增加。摄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威力,大多数企业都不会去走直接裁员的艰苦道路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几年来,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到的保护程度日益增加。摄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威力,大多数企业都不会去走直接裁员的艰苦道路,而是利用一些手段让员工自己辞职,以达到降低人员成本的目的。这也就是企业采用“软裁员”手段的实质目的。
 
    某知名人力资源网站相关调查显示,受访的2173位被裁人员中,四成员工定义自己被变相裁员。被列为最具杀伤力“软裁员”手段前三位的为降薪、换岗和换工作地点。其他手段包括提高业绩指标、部门撤并、无薪长假等等。面对企业使出“软裁员”的杀手锏,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该怎样维权?
 
    薪水遭腰斩行使恢复权
 
    小张在中关村一家软件企业工作了3年,原来月薪一万元。前不久老板找他谈话说由于企业效益不好,其所在的岗位即将被取消,但是为了不让小张失业,以后就每月支付小张5000元,看看能不能撑过难关。小张发现,公司里被降薪的只有他一个人,便知道公司想把他辞掉,又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想了这么一招,逼其辞职。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对薪酬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薪酬,且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实践中,合法的减薪程序有两种:一是与员工逐一单独沟通,签署变更协议调薪;另一种是走民主程序,企业与职代会、工会集体协商,达成集体协议,但集体协议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公告全体员工。
 
    维权提示:若遇单位擅自减薪,可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岗位被调换 动用拒绝权
 
    小王入职某食品公司的时候与公司约定工作岗位为质检员。一年后,食品公司效益不好,决定精简人员。有一天,公司通知小王免去质检员的职务,要将他调到销售部担任销售助理。小王认为公司的做法没有道理,拒绝前往新的部门报到,后食品公司就以小王严重违纪为由将小王解聘。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岗位也是约定好的。如果单位将劳动者的岗位无故调离,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属违约行为。
 
    当然,实践中,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需要,经常会对员工的岗位进行相应调整,这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和自主权利。但是调岗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合法的调岗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调岗;按照事先约定调岗;根据规定调岗等。
 
    维权提示:劳动者在未有十分把握确定企业调岗非法的情况下,一方面应服从企业的调动决定,另一方面应及时书面提出异议。如单位要求签收调岗通知单,可在签收时注明“不同意调整岗位”字样,如有疑问应及时找有关部门咨询。
 
    更改工作地 亮出协商权
 
    小李在一家销售公司担任业务主管,近期由于公司业务不景气,公司决定将办公地点从国贸附近搬到通州,并且公司也不提供班车不报销打车费用。同时,公司在宣布上述决定的时候还说由于新的办公地点仍在北京市范围内,所以无需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小李手里的很多客户都在城区,并且小李一直住在海淀,如果公司搬到通州区,不仅见客户不方便,自己每天来回要在路上花费近4个小时。走还是不走,成了小李的一个问题。
 
    法律解析:用人单位迁址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要看迁址本身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的角度来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当然,在判断过程中,还需结合合同中是否对履行地进行了明确约定。
 
    维权提示:员工维权时,不能仅仅寄希望于个体维权,可依靠工会,进行集体维权,才能避免被“各个击破”,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提高工作量 勿忘举报权
 
    前不久,在某合资公司工作的小赵收到人事部门的通知,从11月份开始,公司的绩效工资考核将施行新政策:原来每月只要完成100万的销售任务就能得到5000元的绩效工资,现在则必须完成200万的销售任务才能得到5000元,并且200万的销售任务是最低要求,完不成就没有一分钱的绩效工资。面对骤增的工作压力,公司的员工都苦不堪言。
 
    法律解析:公司此举是否合法,要看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绩效考核的规定内容。如果在合同或岗位考核中本来就有这种规定,或者公司绩效考核要求的提高已经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则公司的做法无可挑剔;如果没有规定或事先未征得劳动者同意,则公司擅自提高工作要求的做法就是一种变相克扣员工工资的违约行为;劳动者对此所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都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向劳动部门依法举报。如果公司因此而辞退劳动者,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可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赔偿。
 
    维权提示:对于不能胜任员工的解约,需要符合“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项条件。同时,对于工作量是否合理的审查标准,应参照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不能参照最高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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