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2008-02-29 00:52:00 来源:人才网信息中心 作者: 浏览46次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争议似乎暂时告一段落。但没想到有位学者发表的《新劳动法的困扰》,重新掀起轩然大波。在这篇文章里,这位学者提出“如果严厉执行新劳动法,失业率将逾8%恐怕是最起码的了”。(2月2日《检察日报》)
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发表评论的人不少,但是像现在这样将失业率与《劳动合同法》直接联系起来,并且明确提出8%失业率的学者并不多。假如这位学者的观点正确,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慎重考虑《劳动合同法》的修改问题。
作为社会转型国家,政府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就业问题。如果在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非但不能很好地解决就业问题,反而因颁布法律而增加了失业率,那么,对这部法律的评价则只能降低。
作为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在讨论《劳动合同法》功效的时候,应当拿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尚未有人对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可能造成的就业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面对社会各界的普遍议论,就连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也没有拿出权威的统计数据结论。当前在我国法学界,对《劳动合同法》表示赞赏的人居多。许多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于我国劳动关系的改善,特别是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他们或许不知道,如果没有对当前中国的劳动关系进行认真分析,那么,就很难理解为什么对劳动者非常有利的法律规则,却得不到劳动者的普遍积极响应。就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不久,广东等地出现外来务工人员集体排队,请求政府退回社保金的现象。许多劳动者不是不愿意享受《劳动合同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在就业岗位极不稳定的情况下,他们宁愿在短期内获得相
对较多的报酬,然后回乡继续务农,也不愿意建立长期的、固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因为那样做就意味着,他们将长期与亲人分居两地,就意味着不能通过调整工作岗位、帮助留守家里的老人耕田。所以,《劳动合同法》确实存在脱离中国现实情况的规范内容。
从用人单位来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如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普遍存在,那么,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在较长时期内,承担对劳动者的教育培训责任。更主要的是,虽然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范中,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由于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法定社会保障费用,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得不偿失。通俗地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付出的更多,而劳动者却未必能得到相应的回报,所以,对《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表现出应有的热情。
必须承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中国产业结构调整会带来积极的正面影响。但是,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阵痛,却实实在在地落到了劳动者身上。劳动者本来应该成为《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对象,但在失去工作岗位之后,他们变得一无所有。为了防止《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带来伤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颁布实施了《就业促进法》,督促各级政府部门增加就业岗位,实现平等就业。但由于《就业促进法》中所规定的政府义务相对简略,所以,这部法律并没有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不平衡现象,必须加大《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力度,千方百计地贯彻落实政府责任,在社会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让政府承担转型所带来的损失,而不是让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转型所带来的阵痛。
任何法律制度设计都是建立在利益平衡基础之上的。由于中国正处在一个多元化形成时期,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博弈缺乏制度支撑,最高权力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没有认真地体察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人们的感受,所以,法律规则难免会出现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不能讳疾忌医,更不能转移话题,而应该直面现实,找到妥善解决的办法。笔者建议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针对中国就业率变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然后向社会公布真实情况,如果事实证明这部法律有不完善之处,就应该敦请执法部门认真研究,及时作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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