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对《劳动合同法》有较多反弹,一些企业甚至认为这是一部影响了“劳资和谐”的法律,其依据是在法律实施前后,劳资纠纷和引发的诉讼明显增多,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了影响。对于这种现象,应全面分析,避免以偏概全,才能对法律施行后的社会效应作出正确的判断。
的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部分企业对继续运营产生了“观望”情绪,并出现了企业停产歇业或迁移其他地方的迹象。我们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的“矫枉”效应:由于过去相当部分的企业在劳动用工上不规范、不合法,如长期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购买规定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这种做法难以为继,企业继续用工需要“一步到位”拿出较多资金支付这种“历史欠账”,对劳动密集型的出口加工企业造成较大压力。但应该看到,这是对劳资关系中普遍存在的对劳动者不公平状况的反拨。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工依法得到规范,企业卸掉这些容易引发劳资冲突的“包袱”,能从根本上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
作为一部调整劳资双方利益关系的法律,引发的社会效应从劳方和资方、从短期和长远、从某个企业、行业和整个经济形态经济格局,从纯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不同角度,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仅就《劳动合同法》加大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生产成本来说,有的企业关门歇业,有的企业则努力提高生产率;有的企业寻求迁徙,有的企业则在原址寻求转型。而同样是企业迁徙,迁出地可能认为影响到GDP增长,但对于迁入地,则有利于对资金、技术、产业的吸纳,帮助农民就近就业,缓解多年来大量农民工进城造成的农村“空壳化”现象。
还有引发劳资诉讼增多的问题。在这部新法实施后,一些企业的工人运用法律维权,对企业不合法用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告诉,这种情形客观上对《劳动合同法》起到了普及作用;而不少企业也纷纷聘请人士担任法律顾问,以至于在珠三角等地区出现律师“供不应求”的现象。劳资双方为了各自权益,在法律平台的这种对阵,恰恰是“依法治国”应有的社会形态。此外,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一些企业的工会起到了积极作用,帮助和代表工人与企业老板协调纠纷、沟通意愿,避免了个体维权行为影响企业生产并容易陷入失控状态的现象。《劳动合同法》促进了工会主导的劳动者维权机制的形成。
对《劳动合同法》的反响如此强烈,与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密切相关。30年的改革开放,加工出口型经济在实现财富积累、国力增强的同时,对资源和能源的高消耗、区域发展不平衡、国际贸易摩擦增加等问题日益凸现;另一方面,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加体现社会公平,成为社会的主流共识。尊重和保护劳动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成为“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要求。
《劳动合同法》引发的社会效应,值得研究与重视。这部法律对于不同的企业和行业,有不同的影响,执行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形。作为劳动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在执法过程中,应针对具体问题,实事求是,依法办案,从规范用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出发,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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