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年前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使带薪年休假成为许多人新年的期待。然而,广大劳动者能否真正享受到这项权利却有待于实践的验证。
其实,13年前施行的《劳动法》早就规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享带薪年休假。但事实上,带薪休假制度一直是“镜中花,水中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的调查显示,73%的人从未休过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未能落实有诸多原因,其中最普遍的便是职工的“自愿”放弃。你自己不愿休假,法律又如何为你维权?当然,很少有人不想休假,多数人的“自愿”放弃有着难言苦衷:长期以来,无私奉献、加班加点成了一个好员工的标签,在大家都放弃休假的氛围中,便很少有人勇于“落后”。而且,在就业困难、薪酬难保的情况下,面对企业主的资本强势,很少有员工会冒着挪位置、丢饭碗的危险去主张带薪年休假,更不可能为了几天带薪休假与单位对簿公堂,因为法院可以判给你休假却不可能为你加工资,那还不如息事宁人放弃休假为妙。
新公布的《条例》对带薪年休假有了更刚性的规定,如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要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法律并未规定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的该如何处置。而面对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严峻现实,一些企业职工难免有假不愿休、有假不敢休,带薪年休假仍然会成为“纸上的权利”。
因此,要使带薪年休假真正落到实处,首先要解决职工“自愿”放弃的问题,职能部门不应坐等职工与企业正面冲突了才来解决矛盾,而要主动作为,敦促企业单位无条件执行年休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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