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9日)上午,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做客城市管理广播,和网友探讨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问题。
针对现今有些企业存在“秘密工资制”的情况,职工只知道拿到手多少钱,并不 知实际应得工资,一些被扣掉的工资也原因不明。柏澜昨天明确表示,明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扣减工资有了统一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合法扣减职工工资,并明确扣减的额度限制。制定福利和惩罚等规章制度,也必须与职工进行民主协商。
此外,就工作时间的问题,柏澜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每天的加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超过36个小时的标准安排劳动者加班,属于超时劳动,无论给多少加班费,用人单位都违法了,要受到处罚,劳动者有权投诉。”
四种情况扣减工资
一、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并非身体问题等所致,单位可扣减其工资。扣后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时。单位因此扣减工资,每月扣减比例必须小于该职工月工资的20%。
三、职工请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资计算。
四、职工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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