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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事假、产假、休假的政策规定

2012-08-02 11:43:50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政策法规咨询中心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一、婚假国家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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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丧假国家法律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三、工伤假国家法律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年休假假期和待遇的法律规定汇总
      (一)假期规定: 
      1、 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2、 丧假:若是员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1~3天的丧假。若是外地的员工涉及路程的,路程假另给,但路费自理。 
      3、 探亲假:关于探亲假,针对的对象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员工。凡是在以上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 
      4、 病假: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第1年为3个月,后每增加1年为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合同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从约定。经鉴定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延长医疗期,总计不得低于24月(即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5、 年休假:
      ①享受条件: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②年休假天数一般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③年休假天数特别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④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⑤如何享受年休假?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二)假期待遇规定:
      1、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假期工资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正常出勤的70%支付。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2、病假工资: 连续休假在6月以内的病假工资:
      工作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60%
      工作不满4年按本人工资70% 
      工作不满6年按本人工资80%
      工作不满8年按本人工资90% 
      工作满8年以上按本人工资100% 
      连续休假在6月以上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工作不满1年按本人工资40%
      工作不满3年按本人工资50% 
      工作满3年以上按本人工资60% 
      本人工资按正常出勤工资的70%计算。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其中不包括四金。
      3、 年休假工资:
      ① 休假期间: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 
      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② 未休年假: 
      ㈠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㈢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③约定优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④ 违法处理: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必须享受的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四、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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