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1800元高温津贴
付师傅曾经是一名出租司机,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自2006年5月31日至2011年5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付师傅从公司离职,但不久后,付师傅以夏季高温季节出租车内空调费由司机自行承担显失公平为由,将出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上述期间的高温津贴1800元。对此,出租公司表示,夏季运营期间,付师傅通过出租汽车自带空调系统能够把车内温度降至33℃以下,同时公司还为其发放了防暑降温品以及每月单班燃油补贴约1400元,因此不同意支付高温津贴。
两次上诉均被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车司机行业属于特殊工作性质的行业,在夏季运营过程中,出租汽车司机可利用车载空调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并不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法定情形,因此驳回了付师傅的诉讼请求。付师傅不服,上诉至一中院,经审理,法院同样以其的工作情形不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法定情形为由驳回其上诉请求。
■法官释法
非露天 有空调 不补贴
负责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高温津贴是针对高温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工资性补偿。今年新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而目前北京市内的出租汽车都配备了空调降温系统,这也使得乘客和出租车司机的夏季乘坐、工作环境都在33℃以下。所以,北京市整个出租车行业都不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法定条件。具体到本案付师傅的工作情形可知,首先其所从事的出租司机行业属于特殊工作性质的行业,但并不是露天工作。其次,在夏季运营过程中,付师傅可利用车载空调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故其并不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法定情形。所以,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支付高温津贴的诉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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