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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未终止 应支付疾病救济费

2010-11-11 09:44:06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企业法律顾问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案例:

      “我还是厂子里的人,厂子就应该给我生活费。”近日,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生活费案件作出了处理,责令胶州某鞋厂限期支付唐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疾病救济费6000余元。

      案由:

      唐某于2005年在胶州某鞋厂打工。2006年10月,唐某因病停止工作至今,经公司同意在家治疗。但2009年4月之后,公司再未支付唐某任何费用。唐某多次找到公司索要生活费未果,遂到当地人社部门反映情况,经调查,唐某于2005年5月到该鞋厂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08年10月期满。该公司为唐某缴纳了2005年5月至2010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2006年10月以后,唐某一直在家休养。2009年4月,公司开始停止支付唐某生活费。此段期间,公司同意唐某在家治疗,属于医疗期限。自2009年4月之后,唐某未到公司工作。

      说明:

      公司对唐某负有管理义务,应及时通知其回公司工作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一直未与唐某解除劳动关系。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20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人社部门在进行了充分调查之后认定该鞋厂与唐某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按照上述规定责令该鞋厂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唐某生活费6000余元。

 

责任编辑:che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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