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4年9月,王某毕业后与一家民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提高王某的工作技能,2005年9月,该公司把王某送到国外进行专门培训6个月,并与王某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王某必须再为公司工作5年,在这5年里王某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3万元。但是,公司与王某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
2007年9月,王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王某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王某的服务期还未满,王某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王某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
王某认为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合同当然应该自然终止,不知道自己是否要依据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若要承担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答:劳动者须遵守合法有效的服务期约定。在实际生活中,像王某这样的情况很多,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处理?
这里需要区分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效力所及的时间长度,也就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其为单位工作的期限,对单位而言,就是其提供劳动岗位和报酬的时间期限。
而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用人单位专门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合同固定下来,则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
作为对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对价,服务期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一项义务,同时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本单位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否则即为违约。
当然,法律也赋予了劳动者享有辞职的权利,因此,即使在劳动合同到期、服务期未满,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辞职,单位必须同意,但是辞职的劳动者必须按服务期协议的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据此,本案中的王某与该民营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王某在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时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是违反培训协议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该民营公司支付违约金。由于王某已经为单位工作了三年,剩余二年,因此,具体的支付金额应当按照剩余年限的比例来计算,也就是3×2/5=1.2 万,当然也可以少于这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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