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单位 怎样和谐说“分手”
2019-02-13 14:56:31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汲莉 浏览46次
常常有职工因不打算在单位继续工作而向人力资源部门递交“辞职申请”的情况。
在工作中,常常有职工因不打算在单位继续工作而向人力资源部门递交“辞职申请”的情况。那么,职工与单位,应该怎样和谐说“分手”?
首先,要明确“辞职申请”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这种行为的法律用语应称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因为,职工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单位进行工作,可以理解为职工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即使职工与单位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当两者之间实际上产生了劳动关系时,也应认定两者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在法治社会中,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在表象上也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双方因意思表示一致而使劳动合同成立,同样的道理,在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时,也应有双方的合意在此,“辞职申请”并不能体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也难有合意在其中;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则包含了上述要素,是正确的法律用语。
当然,如果劳动合同在订立时预先对单方的解除权作了规定,那么,解除权人是完全可以以通知的形式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这种单方解除权在民法上被称为“形成权”,是仅依照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行使或消灭的权利,因为其不确定性,故除非法定或合同预先约定,否则是不能够行使的。
其次,在职工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后,单位内部可以通过讨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劳动合同对违约金有所约定,在单位愿意的情况下,单位还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对劳动者提出缴纳违约金的请求,劳动者可以缴纳,也可以提出抗辩,进而和单位协商或以仲裁或诉讼的形式解决。
再次,当单位同意劳动者的申请后,就应当向劳动者发送《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结清劳动者的工资,并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进行减员操作,将劳动者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转递,在需要的情况下,给劳动者开具工资介绍信等材料,同时保存好劳动合同备查。这些都是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将它履行好。
在当今法治社会中,劳动关系的形式愈加丰富,因此,法律关系的主体们应当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厘清权利义务关系,用诚实信用的原则来指导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履行、消灭,使社会中的个体和团体得以顺利和良好地发展。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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