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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中的几个特殊身份人员关系的界定

2019-01-03 16:06:31  来源:中人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在企业管理当中,需要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对员工进行管理,尤其是劳动合同的签订。
       在企业管理当中,需要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对员工进行管理,尤其是劳动合同的签订。稍有不慎,就会产生劳动风险。但是,有一些具备特殊的身份的人,比如: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企业到底要不要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呢?万一搞错了,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管理风险。
  其实,清晰了相关的概念,也就明白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了。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二、相关特殊身份人员
  1、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
  法人代表是被授权处理法人的事情的,在这里,可以是公司内部的员工,也可以不是。因此,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法人代表本人的身份。如果这个代表,本身是公司的员工或者代理的这个事情必须是以公司员工身份,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授权的事情,不一定需要员工的身份,就不要签订劳动合同。
  2、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但是,一个人可以承担几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会出现A担任了B公司和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在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的排他性,A在C公司不需要再签订劳动合同。
  甚至,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挂名,由企业另行授权法人代表行使管理权力。也有个别法定代表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也不满足劳动关系的要求,无法签订劳动合同。
  3、股东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
  股东跟企业是股权关系,而且,还有可能不是自然人。因此,劳动关系在这里不适用,更谈不上签订劳动合同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的自然人股东,在企业里面有工作安排的,这种是双重身份,符合劳动关系的,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
  4、董事
  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董事更多的是一种授权行为。在常见的管理中,因为涉及到企业的很多信息,一般都与企业会产生劳动关系。但是,也有例外,比如:超过劳动年龄的,在其它企业已经有劳动关系的,等等,这样的情况,不适合签订劳动合同。
  5、监事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
  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从监事的构成看,如果是职工代表的,一定跟企业有劳动关系;如果是股东代表的,就比一定了,这样的身份可以从第3点来理解。
  综述,与企业(法人)产生关系的,有很多角色,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就看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定义。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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