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如何认定
2018-12-10 14:20:54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韩全啟 浏览46次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实际工作单位,劳动者与实际工作单位建立的是用工关系,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劳务派遣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哪些责任?
加班费支付主体是谁?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基础工资,是对被派遣劳动者就业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实际工作时间,因岗位工作需求,基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内容,可能存在加班事实及岗位补贴等待遇,该部分待遇如何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其中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年休假义务主体是谁?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无疑是年休假义务主体。另外,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被派遣劳动者致他人损害的相关责任如何认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系一般规定。因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且劳务派遣单位并不实际用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如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如何对外担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该种情形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系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至于何种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文并未进行列举释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实际用工中,应当严格遵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用工、规范用工,以预防劳动用工风险。
责任编辑:wa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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