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胡某系江苏某公司员工,公司未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月8日,胡某出具承诺书一份,上面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2014年9月28日,胡某以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随后,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解除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281元,仲裁委于2015年9月9日裁决不予支持其仲裁请求。胡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员工书面承诺无需缴纳社保,用人单位需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虽然胡某在二审中陈述当时签署承诺书是因事假结束回单位上班应单位要求而签订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该承诺书真实有效。胡某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在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劳动和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其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本案中并非公司恶意不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而是胡某自己表示不愿缴纳社保,并且胡某也未举证证明签署的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意思表示真实。胡某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胡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蓝海提示:尽管胡某出具的承诺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然而我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与强制性,并不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任何约定而免除该用人单位义务。本案中虽然公司无需向胡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仍需要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目前,社会保险费用已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合规政策日趋严峻。作为用人单位更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重视社保合规问题,以免影响企业的征信、IPO进程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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