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从事者是否可要求经济补偿
2016-03-29 15:35:47 来源:中国就业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案 例】
2012年10月,张某从事交通协助管理员公益性岗位。2014年10月张某合同期满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张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张某多次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但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现在单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给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立案后,经过审理查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驳回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评 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张某于2014年10月离开用人单位,由于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张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未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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