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以扣发月薪作为“保证金”
2016-03-09 15:32:28 来源:中工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015年7月初,小赵经同学介绍,到一家保安公司上班。双方签订的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工资2000元;第二个月起每月工资为2300元;每月10日前发上月工资。可到了8月10日发薪时,小赵才被告知,员工都得被扣押一个月的工资作保证金。问其他保安,回答是都如此。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三不能:即不得扣押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保证金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公司扣发小赵当月工资作为保证金是一种违法行为,小赵可通过投诉、举报,或者提请劳动仲裁维权。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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