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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签劳动合同须担责

2015-11-25 10:20:27  来源:浙江工会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法官提醒用工单位,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类似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纠纷很多,除非用人单位有确切证据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基本上都是以用人单位败诉的结果收场。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了纠纷到底谁会吃亏?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一劳动者在一家五金塑料公司工作了11个月,却一直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劳动者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最终的结果是,劳动者轻松赢得了官司。
 
    丁某是河南人,2013年10月14日进入这家五金塑料公司从事电焊工一职,直到去年9月份,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丁某缴纳社会保险。后来,双方闹僵,丁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共计49500元。
 
    对此,公司方表示不认同。公司认为,丁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因为使用了假身份证,才导致了双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其他职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与丁某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丁某自己。之后,公司直到庭审前还在要求与丁某签订劳动合同,但丁某都不配合。因此,公司方认为,丁某的诉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经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被告未在规定时限内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在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虽然公司方认为,是由于丁某提供假身份证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一主张,也不能成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对此,法院对丁某要求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的要求予以支持。考虑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当时丁某的月工资到底是多少,法院参照2013、2014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予以确定其月工资收入。经过计算,法院确定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丁某的双倍工资差额为42789.95元。最终,丁某在一审法庭上胜诉,得到了这笔赔偿。
 
    法官提醒用工单位,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类似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纠纷很多,除非用人单位有确切证据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基本上都是以用人单位败诉的结果收场。就本案而言,从情节上,可以说并不复杂,但很多用人单位仍然没有意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事实上,签订劳动合同,除了保护劳动者,对企业更是一种保护。
责任编辑:yuanpf
标签: 劳动 合同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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