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是某电器销售公司的管理人员,每年5、6月份开始,公司业务进入销售旺季,入秋后进入淡季。公司每年都在淡季安排员工休年假。2014年11月,戴某向公司递交了一份申请,请求将2014年未休的10天年假推迟到2015年6月休,申请被拒。公司的理由是:一是5、6月份是公司最忙的时候,戴某的休假必定影响公司业务;二是公司年初就排定了全年年休假安排,如果职工都效仿戴某跨年休假,那公司以后怎么管理?戴某和公司“理论”了半天无果,最后,找到相关部门,咨询自己有没有申请跨年度休年休假的权利,公司是否可以不批准自己的申请。
法律贴士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但职工是否可以随时申请年休假?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批准呢?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这一法条明确了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用人单位享有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年休假的权利;二是年休假的安排要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
那么,应当怎样安排年休假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作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年休假可以根据单位实际灵活安排,或集中使用,或分段使用;二是年休假应在当年休完,一般不跨年安排;三是如果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年度安排;四是即便跨年度安排,也只能跨1个年度。《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对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明确要求,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对职工申请跨年度休假的问题,法律首先是不倡导。其次,批与不批,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管理的权利,单位既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也可以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作出处理。
特别提醒
“要求跨年度休年假”等现象,表面上是职工休假申请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冲突,实质上反映出的是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赋予单位有统筹安排年休假的自主管理权,单位就应该在“统筹”上下功夫,并要充分考虑职工的意愿,将人力资源管理做得规范、细致、人性化。如果企业一味地强调自主管理权,而不在乎职工的意愿和想法,显然得不到职工满意,也有违立法初衷。
建议用人单位刚性政策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加强和职工的事先沟通,有序组织实施,给予职工最大的休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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