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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普遍存在且形式多样

2014-12-16 11:41:14  来源:中工网  作者:李娜 高柱  浏览46次 
事实上,劳动者在就业时因遭受歧视而被拒早已不是个案,其最终胜诉的也较为少见。
    “我昨晚和她聊到11点钟,不好意思,她还是不愿接受采访,请你理解,每个人都需要时间去面对伤害!”

    说话者是西南财经大学法学副教授何霞,6天前她以公民身份代理了成都一名女大学生因乙肝歧视被拒聘的维权案件。近日,记者致电何霞提出采访当事女大学生的请求。12月9日,何霞作出上述回复,口中之“她”便是该案的当事人白雪(化名)。

    事实上,劳动者在就业时因遭受歧视而被拒早已不是个案,其最终胜诉的也较为少见。对此,何霞建议,防止就业歧视屡禁不止,应尽快实现立法并引入公权力。

    求职被拒:

    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白雪是成都某高校英语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今年5月,在一家涉外企业的面试中,她一路闯关并最终收到入职邮件,谁知却在最终的体检环节被用人单位拒聘,原因是体检结果显示她携带有传染性乙肝病毒。白雪心有不甘,于6月初自费到医院复查,发现自己只是正常的乙肝携带者。后来,虽然她向用人单位就该情况进行了说明,却依旧改变不了拒聘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此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无论体检者是否属于自愿,在入职、入学体检的项目中,体检医院都不能提供乙肝检测服务。同时,最终的体检报告应密封交给体检者本人或指定人员。白雪据此认为自己个人隐私被医院泄露,用人单位属违法拒聘。成都人社及卫生部门在接到白雪投诉后,已对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作出行政处罚。

    12月3日,白雪将体检医院及用人单位告上法庭。两次庭审中,白雪均未到场,而是在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下,由西南财经大学副教授何霞作代理出庭。目前,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但日期未定。

    “现在的情况是,用人单位愿意赔偿,但拒不道歉,下一步调解可能很难进行。”何霞告诉记者,用人单位的赔偿初衷可以有多种解读,比如是出于善意、同情的补偿,但不意味着是对歧视事实的承认,就歧视拒聘行为赔礼道歉是白雪接受调解的前提,如若不然本案将进入二审程序。

    就业歧视:

    普遍存在且形式多样


    事实上,白雪在就业过程中因身体健康状况而被歧视的遭遇并非个案,现实生活中就业歧视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存在着。

    今年,一份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结果显示,逾七成高校毕业生在求职中遭受过不同程度、形式各异的就业歧视。许多名企在招聘中明确规定“要求本地户籍”、“优先考虑男性”、“仅限985、211高校毕业生”。这些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就业门槛正不断提高,且有“合理化”、“正当化”的趋势。

    “普通高校、长相普通、性别女、没谈过恋爱、外地人、姓衰、处女座,还属狗,那怪我吗?”一名成都理工大学的应届毕业生苦叹道。就业歧视每天都在身边发生,要命的是,这些要求都与工作能力没有必然联系,用人单位视野和格局狭隘却不自知。

    针对“985、211”的限制,受访的普通高校学生均表示无奈,“因为你高中没努力,所以你这辈子都不行!”一位网友就该现象发出这样的感慨。

    “我国就业市场并不是按照人才本身能力大小来配置就业机会。”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光礼认为,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来自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对人才缺乏判断能力,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劳动力的供大于求,“不划硬性指标,就不好淘汰”。

    采访中记者发现,在用人单位主导下,就业者“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心理十分明显,在就业受到歧视时,绝大多数受访者表示不会像白雪这样为捍卫权力走上公堂,“大环境就是这样,没有必要耽误工夫,找工作是最重要的。”

    “能够主动站出来向就业歧视‘宣战’的人的确凤毛麟角,主要是维权成本过高。”何霞表示,这种高成本不仅体现在时间和金钱上的耗费,还有情感上的伤害,“尽管白雪已经找到新的工作单位,但情绪却一直很低落。”

    专家建议:

    尽快立法并引入公权力


    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周伟是我国最早研究并推动反歧视的学者之一,其代理的反歧视诉讼中最早的一起案件发生于2002年,四川大学法学院毕业生蒋韬因“身高歧视”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记者了解到,这也是就业歧视问题正式进入我国司法视野的起点。根据周伟对2000年至2011年的92起反歧视案件统计发现,就业领域中发生的歧视案件共69件,这意味着每4起案件中便有3起是就业歧视案件,且胜诉率不高。

    “尽管《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明确提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但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形成对于歧视行为的约束条款。”何霞说,目前最重要的是要整合现有的反歧视分散立法,并明确什么是我国现行法律禁止的歧视,因此亟须出台《反歧视就业法》。

    在就业歧视的问题上,用人单位也有自己的看法。“企业的最终目标是盈利,用人的成本考量是正当行为,而且用人也应该有自主权。”一名某大型通信企业的管理者说。

    “企业有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有平等就业权,谁更值得受到保护,这是一种博弈,现在认为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被放在更高的位置上。”何霞表示,推动就业歧视问题的解决,用人单位绝不是对立群体,而是协同力量。何霞认为,企业在选人、用人时,基于成本考量而做出的侵害他人平等就业权行为,不能仅是寄希望于企业自身层面的改善,国家应该从全局出发,通过制度安排将企业的部分用人成本社会化,减弱企业的用人顾虑,减少就业歧视问题的产生,促进全社会的公平就业,“从这一点而言,公权力的介入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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