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丽丽是一个职场新人,找到第一份工作之后,原本憧憬着职业生涯的丽丽却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被辞退了,理由是在办公室里老看不到她人。
丽丽于2012年12月初,通过一家单位层层筛选的笔试和面试,最后被留任,成为一名外语翻译。当时公司与丽丽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眼看试用期就要结束,原本以为自己两个月的表现还不错,转正不成问题,但怎么也没想到的是,就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单位向她发出了辞退通知书,称丽丽“不胜任工作”以及“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至于戴上“违反单位相关制度”这顶“帽子”,丽丽觉得很委屈了,她说:“我是新人,在办公室里连个固定的办公桌都没有,是为一个外国人做翻译,所以他到哪我就跟到哪,凭什么说在办公室找不到我人?”
专家分析:
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结合丽丽的反映来看,单位的做法有以下几个问题似乎值得商榷:
一是混淆了性质。因为“不能胜任”与“违反规定”是两码事。不少“违纪”往往带有主观恶意,是故意为之;而“不胜任”则是客观上因能力不足达不到企业的任职要求。现实用工中,确有单位将两者混淆。可能是基于证据不足,达不到解除的程度,但又想让职工走人,于是来个简单相加。
二是从操作上讲,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只要有证据,那么用人单位便具有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权利,且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以劳动者同意为前提。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在试用期结束前向劳动者提出。
三是就算职工违纪,也是得分轻重的,并不是任何违纪都可以立即辞退解雇的,对此单位还必须举证证明职工的违纪行为已达到辞退的程度。丽丽离开岗位是因为她溜号或是因为跟随外国人工作而不在办公室,这个必须弄清楚。公司以“办公室找不到人”为由开除她,而不考虑丽丽不在岗位的缘由,显然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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