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于某应聘至某电器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8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 1500元/月。10月份,于某无意中了解到,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于某认为自己的合同期限只有2年,但试用期却6个月,且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比转正后少700元,仅因为试用期过长就少收入2800元。于是,他向公司领导提出补发超出2个月试用期限工资2800元的要求,遭到拒绝后,他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于某的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于某与电器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依法不得超过2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 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于某要求公司以其转正后1500元/月的工资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即4个月,向自己支付赔偿金28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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