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人员的风险控制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朮掌控人员的失误或离职,往往会给当事单位带来巨大的损失和隐患,那 企业应该如何运用新的劳动法规来合理规避风险,降低企业运营损失呢?
很多企业里面,讨论到服务期到底签多久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问题。高管人员应该针对哪些人来签订呢?行政人员是不是都要签,工厂里面的技朮人员是不是也需要签,还有单位里面的同事伙伴需要不需要牵涉服务期。
关于高级人员的范围,征求意见稿里特别提到: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永远都是被注意的一个标的),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看来有时候秘书也掌握着非常多的机要事务。
在美国,公司通常都会给高级人员投保,目的就是当公司的高管人员做决策发生错误时,由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规避公司的运营风险。
所谓高管人员,不是指非得做出决策的高管人员,而是指跟服务期有关的高管人员,所以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都可以由公司来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上面,如果法律上面没有规定,这些人必须有服务期的约定的时候,公司可以用他跟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加以约定。
◆被忽略的劳动争议仲裁
相对于劳动合同法,今年另一部相当重要的劳动法规——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很多人对此却知之甚少。
过去,仲裁多发生于合同纠纷,企业在诉诸法律之外的多了一个选择,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其实在1993年就由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条例,另外一个是《劳动法》,这两个结合以后成为现在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很好的基础。
在即将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首先,劳动争议的范围适当的扩大了,最重要的是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这是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因为这是在以往的《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里面是没有的。
这个角度出发,可以看到,确定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还有仲裁法里面一个核心的问题。
其次是受诉的范围发生了变化,包括了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新法的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对劳动者举証责任的照顾——实施责任倒置。
在常规情况下,法律要求「谁主张,谁举証」,将大部分的举証责任归为原告,可是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多数的原告是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他不容易取得相关的劳动信息和材料。
这时候,法律上会加重企业的责任——原来是应该由劳动者举証的情况,现在法律明确要求将举証责任放到企业头上,这就是举証责任的倒置,此举会导致企业负有主要的举証责任,这对企业来讲无形之中加重了管理的难度和风险。
比如发工资的记录,一般劳动者手上有发工资的记录吗?有的时候有些公司会有。比如在签工资条的时候,一半给劳动着,一半留存财务。但是有些劳动者拿到工资条,略微过目没有问题后就丢弃了。
第二是考勤记录,能够拥有考勤记录的劳动者少之又少。第三是规章制度,按照现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要给劳动者。
对劳动者在举証责任上的照顾,有力地遏制了部分企业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争议仲裁中,用人单位一旦发生証据遗失或损毁的情况,将承担相对不利的判罚结果,间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企业管理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总的来说,新法的出台,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加重了砝码,同时也在监督检查方面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企业管理者们也必须思考以下10个方面的问题:合同的撰写与必备条款约定;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应注意事项;合同解除与终止条件的设定与风险防范;使用劳务派遣应注意的问题;培训,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撰写与应注意事项;违约金与赔偿金的设定;企业对工会组织成立与集体合同谈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与风险规避;违纪员工与怠工员工的处理;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
这些问题能否处理好,关系到企业运营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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