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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劳动合同法》如何拆穿企业花招

2007-12-11 14:24:00  来源:人才网信息中心  作者:  浏览46次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董保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立法思路不改变,长此以往,《劳动合同法》带给普通劳动者的不仅是“阵痛”,很有可能是“常痛”。

  “很多人评价说劳动合同法一旦实施,相当于让劳动者捧了个铁饭碗,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能企业被炒,企业不能炒劳动者了。

  “但是,董保华一直认为,如果从新法的实际操作效果来预测,结果可能恰恰相反。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实行”严出“政策,对企业的所有可能结束劳动关系的措施设置了重重”关卡“,这令用人单位不再能随随便便炒掉员工。表面上,此举大大保护了劳动者,但实际不然。

  “举个例子,家里请了一位阿姨,如果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雇主必须提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结果呢,这位阿姨可能干不了一年就被炒了。”由于普通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可替代性较强,他们首当其冲可能更快地丢了饭碗。而对就业市场来说,可以预见,企业必定采取更加严格的“严进”政策。企业会尽量招有经验的员工,已经就业的普通劳动者上升发展空间将受到限制,初次就业或缺乏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可能到了某个时间点就被辞退,再招新人轮换。

  “强制推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如同将劳动力市场这一蓄水池的出水阀门关闭了,只进不出就会变成一潭死水。”董保华表示,中国正在面临以高校毕业生、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第三次就业高峰,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各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但这则条款很可能导致所有努力都付诸东流。

  “立法需要在劳动者、企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应该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但恰恰现在的立法思路不能保护最普通的劳动者。”最不利的后果就是,企业一直管到员工老弱病残,就业促进反交给了政府承担,造成企业、员工“双输”。“员工需要的是社会保障,而不是终身由企业吃进。到那时,谁来激发企业活力?而企业一旦丧失竞争力,对整个社会未必是好处。”

  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无疑给企业套上了一道紧箍咒。面对这个紧箍咒,企业纷纷使出浑身解数,竭力规避新法带来的用人风险和成本。面对这种合法但不一定合理的规避行为,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的夏利群律师和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的俞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将这些花招一一拆解,对企业和白领员工同时作出提醒。

  偷梁换柱,员工“一仆两主”

  已经和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金鑫(化名)昨天仍然坐在以前的办公室中。工作地点、内容、薪资待遇仍和以前一模一样,什么都没有变,只是“东家”换了。

  金鑫所在的工作单位是一家大型民营企业,该企业下属10余个分公司,大多都是独立法人。前几天,大家续签合同时,金鑫和他的同事发现,合同上的企业名称已经不是自己工作将近10年的原公司,而是变成了另一家同属集团的子公司。更令他们感到奇怪的是,签订合同后,工作环境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依然在原来的办公室或车间上班,待遇也和原来一摸一样。金鑫说:“其实什么都没有变,还是在为原公司工作,但是将近10年的工龄却没有了。”

  满足《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4种情形,其中在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是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可订立。一些企业于是就在时限上动起了脑筋。金鑫告诉记者,他怀疑企业“偷梁换柱”,有意规避《劳动合同法》。“我们如果轮流和集团的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角度说,就永远一直是公司的新人,永远无法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记者了解到,有些公司甚至注册一个新的空壳公司,专门做上述相同的事儿。

  拆招

  劳动法专家表示,重新注册一家公司的做法,对于小型的民营企业来说,可能还有操作空间,但对于大型企业来说,由于注册成本过高,未必能成为现实。因此,在大型的国有和外资企业工作的白领应该无须担心公司将你“转嫁”别家。

  先辞再雇,公司许诺年终奖励

  昨天,休息了一个星期的小丁重新回到了原来的餐厅上班。前一段日子,他所在的餐厅里,包括小丁在内的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员工都被公司“暂时”劝退。“公司跟我们说好,先辞了我们,放一个星期假,回头再按照新员工的标准重新录用我们。”

  面对企业提出“先辞退,再录用”的建议,小丁和他的同事也都接受了。小丁所在的连锁餐厅在上海一共有10家,员工人数众多,大多是外来务工人员,对于他们来说,保住工作这个饭碗最重要。

  昨天,公司按照事前的约定,和小丁等十几名员工都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公司还承诺,年终时会给予一定的奖金补贴,来感谢他们这次的配合。

  拆招

  劳动法专家表示,先辞再雇的方式,与华为“买断”工龄的方式雷同。但需要认定的是,离职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真正的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已经办理退工手续。一些企业暂时中断劳动关系然后再聘用员工,中间隔上一段时间,其中劳动关系是否中断要以此为准,而且将来有关部门可能还会颁布相关的法律解释,以避免这种有意为了规避法律而采取的行为。员工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提出“先辞再雇”的要求时,应该与企业签订书面协议,以免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失。

  上班上网、博客谈公司都可能被“炒”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令用人单位不再能随随便便炒掉员工。于是,一些企业千方百计要夺回劳资关系的主动权。《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将成为用人单位的“救命稻草”。因此个别企业可能重新修订各种规章制度,增加一些更为严厉、细化的规定。

  诸如严重违纪这个规定,企业有可能规定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票,在个人博客谈论公司事务就算严重违纪,然后就有权利开除员工。

  拆招

  相关专家认为,员工作为个体一般势单力薄,《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这时如果有强有力的工会,和企业沟通的效果明显会好于职工个体。

  定义“特定岗位”防止增加人力成本

  张先生是一家美资企业的人事经理。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新规定,他认为企业的人力成本肯定会因此提高,但企业同样有方法可以“巧妙”应对。

  “《劳动合同法》提到,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续签时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中还有一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员工签订的是该类合同,那么就没有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前提了。”张先生说,特殊的计件工种或者项目制工种,都可以采取这种劳动合同形式,对人事经理来说,在合理的范围内将适合的职业改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仅可以避免因新法造成的人力成本增加的问题,还完全合乎新法规定。

  拆招

  这种方法虽然合法,但适用的范围并不广。劳动法专家表示,只有部分计件工种或者项目制工种才适合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对于企业中常设的部门,难以利用此种方法。而今后相关部门肯定会对适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岗位进行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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