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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新法四大亮点

2008-01-21 08:24:00  来源:人才网信息中心  作者:  浏览46次 
  作为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相配套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新法究竟带来了哪些利好,有助于更好更快地处理劳动争议?14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争议仲裁处黄立新处长接受了记者专访,对新法进行了解读。

  针对旧法缺陷新规亮点频闪

  近年来,福建省乃至全国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多样的变化态势,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情日益复杂。黄立新表示,新法针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耗时长、力量不足、申请仲裁时效过短等问题,做出了许多新规定。

  「亮点一」维权门槛降低追讨工资更快

  对劳动者来说,维权的门槛、成本将会降低。新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的经费由财政保障。免费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这对劳动者尤其是生活拮据的劳动者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令人高兴的是,劳动者将可以更快地拿到自己的赔偿金。劳动者追讨工资报酬等可申请支付令。新法规定:对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将是劳动者向法院申请追回工资报酬等经济待遇的一条快捷途径。

  「亮点二」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黄立新说,在过去的实践中,有一些用人单位会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新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等案件的裁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以福州为例,目前最低月工资标准是650元,12个月就是7800多元。也就是说,7800元以下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在福州是可以一裁终局的。这样的万儿八千钱对劳动者来说,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活。所以把这一部分数额不大的案件一裁终局无疑可以大大缩短周期。

  「亮点三」延长申请时效期缩短仲裁期

  黄立新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太短是原有规定中突出问题之一。原来60天的时效,当事人稍有疏忽,即丧失了通过仲裁和诉讼手段保护自己权益的渠道。比如讨欠薪,很多劳动者往往到年底才想到,结果很多就是因为超过60天而失去仲裁机会。新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而且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的限制。

  同时,新法将仲裁审理时限缩短了,节省了劳动者的维权时间成本。原来的仲裁期限一般为60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到90天。新法规定,一般审理的期限是45天。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60天,缩短了仲裁机构审理的期限。

  「亮点四」“举证责任倒置”有利劳动者

  新法还明确了须由用人单位举证方面的规定。除“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外,考虑到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又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特别做出了倾向于劳动者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多人少仲裁面临新考验

  黄立新介绍,福建省现有专职的劳动仲裁员仅160多人,很多地方的仲裁人员经常轮岗换人,基层有经验的仲裁员不多,而去年一年全省仅劳动争议立案仲裁的就有4万多件,劳动争议仲裁的工作压力相当大。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实施,劳动争议案件还可能大量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黄立新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还对调解予以了强化。以往工作的实践也证明,解决劳动争议最便捷、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调解。去年全省发生的4万多件劳动争议案件中,有60%受理后是通过调解解决的。进入仲裁程序的40%案件大概有1.5万件左右,其中仲裁裁决结案的仅有8000件左右,其他也是在处理过程中通过调解解决了问题。

  新法把着重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原则作了规定,整合了现在社会上已经成立的各种劳动调解组织来参与劳动争议,但对这些调解组织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范。黄立新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机制。劳动争议有别于一般简单的民事纠纷,涉及的法律知识十分广博。因此,只有选任具备比较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处理劳动争议实际经验的人员担任,才能保证调解的质量和调解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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