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入职一家保险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12000元。
两个月之后,公司认为小张在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业务也不够熟练,不满足转正条件,于是召开了一个评审会议,会议决定对小张的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小张对公司指出的他存在的业务问题和试用期延长决
定都表示接受。
又过了一个月,公司认为小张的工作能力还是没有达到岗位要求,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8000元支付小张这三个月的工资。
小张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两个月,第三个月的工资应当按照转正后的标准工资支付,要求公司支付差额4000元,公司拒绝支付,于是小张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小张的请求。
为什么明明员工同意了延长试用期,公司还是要按照转正待遇支付工资呢?
因为公司召开评审会议决定讲小张的时期延长一个月的做法,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该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除此之外,该条还规定了关于试用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公司与小张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试用期两个月,只是在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留用小张,以“工作存在不足”为由延长试用期本
身就是违法的,即使小张本人对这个决定没有表示异议,这个决定也没有法律效力。
对于很多HR来说,试用期规定一直都是个模模糊糊的概念,甚至有些HR以为试用期都是统一的三个月,更多的涉及法律条款的试用期规定,他们可能听都没听说过。
这也就是为什么懂劳动关系的HR薪资普遍较高:熟知劳动法,能从根源上帮企业避免很多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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