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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

2019-10-19 17:07:04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abler摘编  浏览46次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3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浙人社发〔20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为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人才诚信建设,推进人事档案信息化进程,现就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

除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管理的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人事档案,以及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归属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档案以外,其他所有具有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各类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或取得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以及离校未就业学生、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均纳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


二、严格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原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集中归口到县以上(含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各类高校、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学校应及时将毕业离校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的毕业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移交给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非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等任何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应将所有人事档案移交给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应将非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给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本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了解和规范。督促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人事档案尽快移交给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对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积极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和诚信建设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方向和核心任务是实现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软件统一、分级存储、安全诚信、共享使用”。由省里统一组织开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影像信息并存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系统。各市县统筹规划、分步推进,逐步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互联互通,建立规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系。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与浙江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浙江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并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为基础,建立流动人员人才库。

要有效推进流动人员的诚信档案建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增加社保交纳情况、绩效考评、专业特长等反映个人实际工作能力和从业诚信的内容,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成为用人单位评价和招聘各类人才的重要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2013年10月21日


责任编辑:abler
标签: 人事档案 工作服务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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