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员工未申请年休假需支付300%年假工资吗?

员工未申请年休假需支付300%年假工资吗?

2019-01-22 10:43:40  来源:爱博高级人才网  作者:xiaqj  浏览46次 


原告陈瑞,男,原系天A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公司职工。


被告天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公司 。


2001年2月,原告陈瑞在被告天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公司从事质检工作。2007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乙方仍在甲方工作,则本劳动合同期限自动续延两个月,两个月内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则合同自动终止。2008年,原告陈瑞共请事假21.5天(含三个星期日)。2009年2月18日,原告请假一个月,假期满后,原告未履行销假手续,也未回被告处上班。2009年4月17日,被告以原告连续旷工28天为由对原告作出了除名决定,并将该处理决定向原告邮寄送达一份。2009年6月原告向汉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其2008年的未休年休假报酬及经济补偿金,汉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陈瑞的申诉请求。


合议庭认为企业可以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员工做出相关处理。原告假期届满后未履行任何手续即擅自离职,被告根据原告连续旷工28天的事实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原告做出的除名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请求撤销除名决定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未休的带薪年休假报酬的请求,因原告2008年度请事假共计21.5天,其中含三个法定节假日,实为18.5天。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该职工日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原告实际请事假18.5天,未超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的20天的届限,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未向本院提供陈瑞在2008年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根据《汉中市统计局2008年公报》发布的标准“汉中市城镇企业职工2008年的平均收入为22333元。”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A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公司应向原告陈瑞支付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8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观点评析

本案在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原告未向单位提出休年休假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单位没有义务对其进行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该支付原告2008年未休年休假报酬。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而非必须由劳动者提出休年休假申请才能启动。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该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只有劳动者主动、明确表示放弃休假和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补偿的权利后才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即使原告陈瑞没有及时提起休假申请,被告单位仍不能免除给付原告未休年休假报酬的责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十条规定,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该职工日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根据《汉中市统计局2008年公报》发布的标准“汉中市城镇企业职工2008年的平均收入为22333元。”因此,原告陈瑞应该获得的未休年休假报酬除去已得的正常工资部分应该是:22333÷12÷21.75×5×2﹦856元。

责任编辑:xiaqj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