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案例:未续签劳动合同被开除,员工获双倍赔偿!

案例:未续签劳动合同被开除,员工获双倍赔偿!

2018-05-08 09:34:32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合同到期,企业未与员工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一年后却遭遇被辞退。无奈之下,员工一纸诉状将东家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用工企业向员工支付每月二倍工资的差额,并向其支付赔偿金。

未续签劳动合同被开除

2013年7月15日,小张与一家电器设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电焊工,月工资3000元,劳动合同期限是两年,从2013年7月15日始至2015年7月14日止。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提与小张续签劳动合同这码事,小张继续在原岗位按部就班地工作。

2015年12月14日,公司突然书面通知小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小张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沟通为何解除自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告诉小张:“没有什么理由,反正你和公司也没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随时都可以解除。”

小张原以为公司不续签书面合同,是让他继续干两年,哪知公司随时可以让他走人啊。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第一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第二要求支付2015年8月14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公司认为,小张入职时,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然未续签,但仍按原来的岗位、工资标准履行,小张也从未提出异议,相当于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遇到经营困难,需要裁减部分员工,并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只同意按小张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同意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因小张不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遂起诉至法院。

书面合同系强制性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我国法律对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强制性规定,而且对签订时间也有强制性的要求,违反上述规定就要受到惩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小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小张继续在公司工作,相当于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就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属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情形”。

最终,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进行裁判:电器设备公司应向小张支付2015年8月14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000元(3000元×4个月=12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电器设备公司应向小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

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劳动合同·赔偿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长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wangsy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