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2001年6月至2013年8月供职于哈密市某商场。2013年10月李女士又到市内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15年3月2日,李女士以家中有事需要长期处理为由,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当日,李女士在公司人事部交接工作时忽然想起今年的年休假还没有休,便问人事专员怎么处理。
人事专员称因李女士入职公司不满5年,正常情况下,其2015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现因李女士突然提前辞职,致使公司无法在今后安排其休假,故李女士无权再享受2015年的年休假。
李女士在半信半疑的状态下拨通了哈密市人社局的电话进行咨询。市人社局答复:
首先,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因李女士早在哈密市某商场的工作年限与其目前所供职公司的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故李女士2015年度正常状态下应休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而非其公司人事专员所述的5天。
其次,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款、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之规定,截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李女士2015年度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应为2.52天 (92天÷365天×[10天-0天])。
人社局建议:李女士可以就2015年应休未休的2.52天年休假向其公司或有关部门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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