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尘埃落定,被确认为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劳务关系。但送奶工与牛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武汉中院和一审法院分别作了论述,这活生生的案例,对丰富教材上的观点有实务上的意义,这份判决书很不错。
【案情简介】
李某2008年2月进入武汉某乳业公司奶站工作,双方签订有《委托送奶及代收奶款协议》,协议约定,委托期间,李某穿乳业公司统一制服,佩戴统一号牌,乳业公司根据送奶量结算委托费用,李某应遵守乳业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对李某的工作时间、工作方式未做约定。2010年6月始,乳业公司给每月100份/日以上送奶工发放社保补贴。
2011年6月7日,武汉市技术监督局通知乳业公司停业整改。因公司无奶可送,李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年休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仲裁请求被驳回后,李某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与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活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法律关系。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是看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即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李某自备工具,自担破损风险,送奶任务安排有很强自主权,乳业公司不对其考勤管理,亦不关心李某是否雇请他人代送。从报酬上看,李某以件计酬不是工资。综上,李某与乳业公司构成劳务关系,其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武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双方形成不完全平等的关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主体,形成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在客观表象上极为相似,可以从双方是否具有隶属关系,是否签订协议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约定等综合判断。若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形成人身隶属关系,并签订有相关协议,则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认定。本案中可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来确定双方形成劳务(委托)关系,而不形成劳动关系。李某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张绍明律师评析】劳动关系作为工业化社会的产物,与劳务关系客观表象上十分相似,其区别学说众多,一审法院采用的是“实际控制说”,从管理角度论述李某有自主权;二审法院采用的是“隶属关系说”,且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认定已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是劳务(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劳务关系。这两种论述都不错,但未触及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本质区别,一个交付的是劳动成果,得到的是报酬;一个出卖的是劳动时间,获得的是工资。如果从这一角度论述,说理更加丰满。但当下判决书说理不多,都直接引用法条,有说理论述法律关系的判决,对丰富法学理论意义重大。
【作者简介】
张绍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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