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再次受伤的可能性分析

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再次受伤的可能性分析

2015-01-15 14:28:16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工伤职工于停工留薪期内因再次受伤的,应从其到工作单位的行为是否是“上班”进行分析,进而认定是否属工伤,而不能一概认定在此期间不可能发生工伤事故。
  案情

  原告刘清书、陈娟系陈宗才的妻子、女儿。陈宗才于2008年起在第三人重庆市宝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华公司)工作。2012年11月20日,陈宗才在工作中右肩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013年1月16日,被告重庆市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荣昌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宗才右肩部受伤属于因工负伤。同年2月4日,陈宗才出院,出院医嘱载明陈宗才需全休12个月。陈宗才在住院期间参加了宝华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并在会上得知宝华公司于春节后即2013年2月18日开班。2月18日,陈宗才到了公司并参加了开班会。会后,陈宗才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撞身亡。

  经荣昌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陈宗才承担次要责任。2014年2月20日,荣昌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陈宗才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原告刘清书、陈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荣昌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

  荣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陈宗才2013年2月18日到宝华公司参加开班会的性质认定。按照重庆益民医院的出院医嘱全休12个月,且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陈宗才事发当天在其停工留薪期内。但是,实践中,受伤职工或不了解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或是因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与正常上班待遇在事实上有所区别,受伤职工可能在身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选择提前上班,故应当对停工留薪期内受伤职工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认为停工留薪期内不可能会上班。本案中,陈宗才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得知春节后单位开班的日期,于开班当天到单位参加了开班会,其当天所参加的活动系该公司职工当天的工作内容,故陈宗才到宝华公司参加开班会应理解为上班。被告辩称陈宗才系在停工留薪期内故不能理解为上班,具有一定的武断性,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撤销荣昌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

  第三人宝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界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内从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之日起计算,但对停工留薪期限长短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通常认为应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以及医院出具的意见来确定。实践中,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制定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对照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间的长短。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到用人单位的行为认定

  按照常理,“停工留薪”顾名思义,就是停止工作,但并不能一概认为停工留薪期内不会有上班事实的发生。实践中,工伤职工或不了解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或是因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与正常上班待遇在事实上有所区别,不排除其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择提前上班的可能性。因此,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到用人单位的行为,能否理解为“上班”,应综合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具体分析。从主观方面来讲,应分析工伤职工是否有上班的意愿。本案中,陈宗才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从会上得知春节后公司开班的日期,并于当天正常上班时间去公司,应推定其有上班的主观意愿。从客观方面来讲,应分析工伤职工当天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本案中,陈宗才当天在公司全程参加了开班会,其当天所参加的活动系该公司职工当天的工作内容,故应认定陈宗才从事了工作内容。综合主、客观两方面,陈宗才在停工留薪期内到单位参加开班会应认定为上班。

  综上,认可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上班的可能性,也将意味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存在再次发生工伤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