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途中出车祸公司不认可 一年半艰难维权 终认定工伤
2015-01-13 08:45:09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贾昆明
去年,一则“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算工伤”的消息颇为引人关注,虽然这样的表述有点断章取义,但的确起到了一定的宣传效果,让很多劳动者意识到工伤范围不仅仅是“在工作中受伤”。
而多年前,我就曾经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一工人在白班和夜班之间回家吃饭,随后返回公司上班,但在途中遭遇车祸身亡。
围绕他是否属于工伤,家属和企业展开了一连串的交锋……
元宵佳节
遭遇车祸死亡
何海清是北京一家润滑油公司的维修班职工,2005年2月23日,正是传统的元宵佳节。然而就在这本应和家人团圆的传统节日里,何海清却要上一个白班连一个晚班。
更让家人难以接受的是,就在这一天,何海清和他们天人永隔了。
当天,何海清和维修班的同事齐保国共同上班,从早上8点到下午5点属于白班,5点以后,由何海清和齐保国共同值夜班。
因为何海清的家离公司很近,晚上两人商量好轮流吃饭。何海清于当晚6点40分左右回家吃饭,7点20分左右离家去公司接着上班。哪想到在回公司的路上,他被一辆面包车撞倒,虽经送院急救,但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何海清死亡后,妻子汪慧敏向公司提出应当按工伤处理,公司没有同意,只肯给12000元一次性补助了结此事。虽然家中急需钱,但没有替丈夫的死讨到工伤的名分,汪慧敏始终拒绝在一次性补助的收条上签字。
缺乏证据
维权遭遇阻碍
在同公司交涉工伤待遇无果的情况下,汪慧敏于2005年4月11日直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于汪慧敏手中没有何海清值班的证据,只是平时从丈夫的零星介绍中得知,公司有一份 《巡回检查记录》,在这个记录中,记载着人员值班的具体情况,汪慧敏于是向劳动部门反映这一情况。
劳动局就此向公司作了询问,但公司不承认有 《巡回检查记录》,随后劳动局告诉汪慧敏,由于她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何海清遭遇交通事故是在上班途中,公司也拒绝承认何海清事发时是在上班,工伤认定的结果很可能对汪慧敏不利。
在这种情况下,汪慧敏经人指点来向我寻求法律帮助。
抓住机会
实地调查取证
在接受汪慧敏委托后我感到,这起案子只有动起来才有可能找到证据。因为必须有上班、值班的证据,工伤认定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但是,证据如何取得呢?公司方面已经否认 《巡回检查记录》 的存在,当然不可能主动提供证据,只能靠我们自己去寻找。然而何海清已经去世,妻子汪慧敏对丈夫工作的情况知之甚少,寻找证据的线索几乎没有。
但是我想,此时不能放弃任何机会。正巧,何海清还有些东西放在公司,于是我们想到利用整理和取回遗物的机会,争取能寻找到有价值的证据。
初次申请
未获工伤认定
2005年6月6日,汪慧敏向公司提出要将何海清的遗物取回,对于这样的要求,公司显然无法拒绝。但我们去维修班取遗物的过程中,公司一直派人紧紧跟随,像防贼一样防着我们。
虽然这次来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想通过取遗物发现何海清值班的证据,但在汪慧敏整理遗物过程中,我们并没有什么发现。
就在我们无奈地准备离开时,何海清的姐姐意外地从一个抽屉中发现了 《巡回检查记录》,我们马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照相机想把它照下来,但在这关键时刻,事先准备的照相机却出了故障,怎么也无法正常工作。机不可失、失不再来!我马上拿出自己带照相功能的手机,把 《巡回检查记录》 的封面记录了下来。
刚照完, 《巡回检查记录》 就被公司的工作人员抢走了。
虽然我们把这张 《巡回检查记录》 的照片送到了劳动局,但2005年6月16日,劳动部门还是作出了何海清非工伤的认定结论。
申请复议
细述工伤理由
按照法律程序,我们此时尚不能起诉,必须再经历行政复议的程序。我们于2005年7月6日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的理由是:
首先,何海清出车祸时身穿红色工作服,这一事实公司已经认可。之所以身穿红色工作服,是因为何海清只是回家吃饭,吃完饭马上就回公司上班,何海清家离公司不超过一公里,来回换衣服很麻烦,车祸地点是何海清从家里去公司的必经之路。他早上去上班时穿的黑色皮夹克放在公司,车祸后该皮夹克仍存放在公司,该后被家属从公司取回。
如果何海清当时不是去上班,他不可能只穿工作服,因为当时天气还很冷。这虽然是何海清上班的间接证据,但仍有一定的证明力,而且公司对这一证据并未提出任何解释。
其次,在申请认定工伤过程中,我方指出公司有 《巡回检查记录》,该记录是证明何海清上班的直接证据之一,但公司称没有该记录。
2005年6月6日,我方去公司取何海清的遗物时发现了 《巡回检查记录》,并抓紧时间将该记录的封面拍了下来,随后记录就被工作人员抢走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提供这份记录,以证明何海清当时不在工作。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就应由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复议改判
认定属于工伤
此外我们还提到,根据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承担何海清没有在2月23日上班的举证责任。
但在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中说:“何海清家属不能提供何海清应在2005年2月23日值班的有效证据”,这是让申请人来承担举证责任,显然于法无据。
在复议期间,劳动局自己撤销了非工伤认定结论,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9月28日作出了复议决定认为: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和 《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滋〉 办法》,被申请人(劳动局)负有工伤认定的职责。被申请人仅依据现有材料,即以2005年2月23日北京某润滑油有限公司维修班不是何海清值班、申请人不能提供何海清应在当日值班的有效证据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属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被申请人已经撤销了原结论,因此,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复议机关作出如下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结论。
2005年11月7日,劳动局终于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
关键证人
疑受公司操纵
这次我们获得了小胜,因此换成公司对这一认定不服了,他们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复议申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复议后,维持了工伤认定的结论。
2006年4月7日,公司向法院提起以劳动局为被告,以汪慧敏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
在一审庭审期间,法庭主动到公司收集了几位何海清身前同事的证人证言,其中包括当天一起值班的齐保国。显然,这是本案中十分关键的证人。
然而,也许是受到了公司的压力,也许根本就是受公司的操纵,齐保国和另一名员工竟称,事故当天是他们两人在值班,何海清并没有值班!
这个证据由于是法官主动调取的,法庭采信的可能性很大,我们作好了一审败诉的准备。同时,我们也为二审反败为胜作了准备,即抓住一审法官没有接受我们口头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的要求,在7月4日开庭的第二天就向法庭提交一份书面的法律意见,其中明确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一审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调取证据、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而没有允许的,二审过程中再次提出,法庭就必须接受这一要求。
证人出庭
回答漏洞百出
不出我们所料,2006年7月6日,法院本以劳动局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工伤认定结论。
一审判决下达后,劳动局没有提出上诉,我作为第三人汪慧敏的代理律师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按照早已作好的计划,我们向法庭提交要求齐保国等人出庭接受质证的书面申请,二审法官看看申请,查了一些一审案卷,当庭表示同意我们的申请,要求被上诉人通知这两位证人出庭接受质证。
2006年10月18日上午9点,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主要内容就是对证人进行质证。我们都知道,质证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二审是否能够胜诉。
两位证人分别出庭接受质证,我们用第二个证人不知道第一个证人回答内容的机会,反复追问当天两人“一起值班”的细节。
经此询问,证人的回答可谓是漏洞百出,第二个证人的回答与第一证人的回答出现了许多矛盾之处。
历尽波折
终获工伤认定
真像只有一个,只要造假就一定会有破绽。我在法庭上一路“乘胜追击”,证人的回答越来越心虚。我们当时就感到,胜利离我们不远了!
这次开庭从早上9点开始,直到中午12点40分才结束,法庭完成了开庭的所有程序,只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了。
虽然我们感觉到胜利在望,但仍然不敢麻痹大意,第二天又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的意见,以进一步强化我们的观点。
原本我们以为,法庭应该会很快作出判决,没想到,在2006年12月1日,我们又接到12月7日在大法庭开庭的通知。
顿时,我们略有放松的心情又紧张了起来。开庭了两次,该了解的情况都已经了解完毕,该质证的证据也质证完毕,为何还通知开庭?
当12月7日我和何海清的遗孀汪慧敏一起走进大法庭时,我紧张的心忽然变轻松了,因为,在大法庭里来多家媒体,几部摄像机也已经架好。
凭多年的执业经验我知道,今天媒体要对法院的判决作报道,依照本案的案情分析,这一判决应该是对我们有利的。
果然,在经过简略的开庭程序和合议后,审判长宣布全体起立,并高声宣读了判决:撤销劳动局不认定工伤的结论,维持原认定工伤的结论!
经过历时1年半、历经多番法律程序的审理,我们终于获得了胜利!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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